社会公共利益是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利益,其内容极其丰富,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分别进行保护。[34]经济法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活动相关,既有公共设施、公共财产、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等物质形式,也有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率等非物质形式的利益。不论是何种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以下特点:
(1) 不特定性和开放性。任何利益都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例外。与个人利益不同,社会公共利益是满足人们的共同需要,其主体是不特定的人,既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它不会将利益量化给特定的个人,但绝不拒绝任何人,向所有人开放,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资格从中受益。
(2) 整体性。社会首先是一个由各种资源组成的物质系统,其中有的资源可以特定化给个人,成为个人利益;有的则不可分割,只能为全社会共同所有,如道路、桥梁和水流等。公共物品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形式。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特征,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为此,有学者将其称为社会整体利益。
(3) 多样性。和个人需要一样,一个社会的共同愿望和需要也多种多样。社会公共利益相应地也有多种形式,包括物质形态的公共利益,如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和公共财产;非物质形态的如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国家荣誉等。
(4) 相对性。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个人是社会最基本的主体,没有个人也就没有社会。社会公共利益是在个人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利益形式,它与个人利益具有联系,但独立于个人利益。其次,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国家利益而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表征的利益主体各不相同,正当的国家利益是以国家名义表征的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领土安全。最后,社会公共利益与地区利益、局部利益和群体利益相对。地区利益、局部利益和特定群体利益是一种共同利益,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
(5) 层次性。根据利益波及的范围或者受益主体的多寡,社会公共利益呈现出层级性特征。如全球气候变化和世界经济危机,关系到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最高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一个主权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经济发展则关系一个国家所有国民的利益。
(6) 恒定性。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无限的,而是取决于一个社会所拥有的资源、生产能力和公共投入。一个社会的资源越丰富,公共投入越多,生产能力越强,社会公共利益的总量也越大。资源的稀缺性和成本需要决定了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总量是恒定的。
(7) 不均衡。在资源分布、公共投入和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必然形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均衡分布。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可能集中在某个特定地区,并以该中心为原点向四周以递减方式辐射。离原点越近,可享受的公共利益也就越多,反之越少。(www.xing528.com)
(8) 相容性和连带性。相容性或者非排他性是指,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增加,将会惠及每一个成员,或者至少不会减少个人的利益;新增加的受益者也不会减少原有受益者的利益,如优美的环境和清洁的空气。连带性则是指,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其中任何一个成员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即俱荣俱损,如环境污染和经济危机等。[35]
(9)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承认与否,感知到与否。对物质利益的客观性人们易于把握,而非物质利益则必须通过人们的心理体验才能被感知,如良好的社会秩序、充分竞争的环境和和谐的人际关系等。非物质性的公共利益,一般只有在失去时才能感知到。例如,只有当经济危机发生后,人们才会体会到经济安全和自己利益的关系。
(10) 客体性。利益表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特定的客体对主体具有意义。[36]同样,法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论是物化还是非物化形式的,因能够满足人们共同需要而属于客体范畴。“作为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的客体,总是承载着一定的利益,即法律上的客体都是一定利益的载体。社会这种关系状态,作为客体所承载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它不是个体利益的加总,而是在社会互动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独立于个体但又为共时地处于该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需求和意欲的,又能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这些需求和意欲予以满足的‘存在’。具有不可分性、受益的不可排他性即受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等特性。”[37]
(11) 发展性。社会公共利益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原始社会,人类生存环境恶劣,需要共同对付来自大自然的威胁,群体的安全是当时社会的公共利益。随着经济活动对市场秩序和环境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得到急剧扩张,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生态环境、经济安全和公共卫生逐步就成为社会的共同需要。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也成为进入社会公共利益清单。
(12) 可转化性。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前者满足的是个人需要,是一种可分的利益,后者满足的是公共的需要。但是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并非一成不变,有些利益可以在个人和公共之间转化。例如,属于个人利益范畴的发明,因为社会公共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或强制许可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的土地和矿产资源,通过公开拍卖可以转化为个人的利益。
(13) 脆弱性。与个体利益相比,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脆弱性,极易被侵犯。首先,因为公共利益多呈现出无主状态,许多人都希望免费从中获益,而不支付对价。其次,个别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付出成本,其他人同样可以受益,因而绝大多数人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再次,虽然 “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力被广泛地加以解释并被用来 ‘维护公共利益’ 和 ‘监察’ 经济制度”[38],但最接近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官员,出于私利动机,可能化公为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最少的,因为所有人对自己东西的关心都大于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39]共有地的悲剧和环境污染也从实践上证明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特性。[4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