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宗旨。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本位的本质要求。一个法律只有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作为其立法宗旨,才是真正的以社会为本。纵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财税、金融市场和建筑市场等法律中,无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这是社会本位在经济法中的明确体现。
(2) 经济法直接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范化和责任化。为顺应法律社会化潮流,现代民法也引入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原则。不过,这并未从根本动摇民法个人本位,司法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往往被束之高阁,或者被有意忽略。经济法则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为直接设定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纵览经济法所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内容背后,无不体现中对社会共同体的保护。(www.xing528.com)
(3) 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目标。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或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的经济活动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生存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快速增长,但同时也出现资源危机、土地沙化、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物种灭绝和森林面积大量减少等问题。人们开始对以往的经济发展开始进行反思,认为西方近代工业文明以来的发展模式和道路是不可持续的,是以摧毁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为代价来获得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针对全球面临的环境与资源危机,1992年6月,联合国 “环境与发展大会” 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和 《21世纪议程》 等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法律和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济发展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即横向公平性,而且也要实现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之间的公平,即指代际公平,甚至包括人与自然、与其他生物之间的公平性。我国为实现 《21 世纪议程》,国务院于1992年7月颁布了 《中国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 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本位在当代的新发展,丰富了社会本位理念的内容,在现代经济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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