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一个法律要获得社会的普遍接受,就必须表明自己的正义观。同样,法律作为社会价值观的载体,也是正义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正义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才能成为指导社会行动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力量。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法律无不随着正义的进步而进步;相反,正义要成为改造社会的力量,也需要通过法律之手。
实质正义是内化于人们内心的一种理想和信念,是当代社会对法律的一种期盼。尽管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只是一种理念,只有通过法律这一工具才能转化为社会行动。现代民法虽然也主张实质正义,由此创设了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和公平责任规则。[31]但是,已经固化的形式正义理念决定了民法不可能完成实质正义的历史使命,而必须建立新的法律部门实现实质正义。经济法就是实现实质正义之法。
(1) 经济主体身份的具体化。在法律关系诸要素中,主体是最基本的要素,权利、义务和责任都要根据主体的地位和需要分配,才能保障结果的公平。因而,立法者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前,首先应当对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实际地位进行分析。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也应当平等;否则,应当区别对待。经济法根据在市场竞争和交易中的实际地位,将自然人和法人区分为消费者、劳动者和经营者,并根据经营者在市场中是否具有优势地位进行分类,从而为权利和义务的安排奠定了基础。另外,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过程中,也应当对主体进行分析,以结果公平为原则,有差别地实施调控。(www.xing528.com)
(2) 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差别化分配。实质正义实现的关键环节,就是分配权利和义务。与形式正义不同,实质正义是在平等基础上采取 “差别” 或 “倾斜式分配”,即主张用平等的方法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用不平等方法调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通过逆向配置,实现结果平衡。
(3) 国家应当积极作为。经济法不仅要求立法者以平等或倾斜式原则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还要求行政和司法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维护社会正义。另外还要求司法机关不再坚持绝对的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既要理解权利和义务倾斜配置的立法意图,还应在举证责任等程序方面向弱势一方倾斜,以积极方式保障机会和结果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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