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它包含了经济法的价值、本质、本位、运行和方法等要素。其中最核心的是正义观的选择以及在社会与个人关系中何者为本位的问题。
首先,正义是法律的生命。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关系最为密切并随着正义内涵的演变而不断完善和扩张的规范体系,任何时代的法律只有从正义方面获得合理解释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便形式上被认可为法律,终究也会因缺乏正义的支撑而被摒弃。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9]成文法律制度的存在只能说明其存在的现实性,而不能自证其合正义性。要使这些法律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人们的信仰,必须得到正义上的肯定和支持。
传统法学认为,正义就是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法律应该保证给予每一个人同等的机会。这就是近代的形式正义。19世纪末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出现了与传统私法理念相悖的经济法现象,但因与传统法学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不符,至今仍备受私法学者的非议甚至抵制。因此,经济法不仅面临着正义的考量,而且面临着与在前的私法在正义问题上的分歧。经济法要使人们确信其正当性,必须根据正义原则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这就是经济法要向人们阐释的一个理念——实质正义。(www.xing528.com)
其次,关于个人与社会二者关系的选择,即何者为本位的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贯穿于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始终的命题。不同的地位安排,决定了法律制度、个人命运以及社会整体的走向。20世纪前的西方的法律制度贯彻的是个人本位,个人居于绝对的优先地位,从私法到公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无不以个人和个人权利为终极目的。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既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仅仅是满足个人权利和需要的手段。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近代的法律制度,极大释放了个人的潜能和创造力,激活了个人这个决定整个社会活力的细胞,使人类社会在快车道上快速前行。然而,个人本位最终导致了个人缺乏必要的约束,市场秩序混乱,矛盾冲突不断,社会危机重重。为此,人们开始反思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个人本位进行纠偏,提出了社会本位这一新的理念。经济法正是这一理念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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