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至2011年10月,是经济法的发展时期。1993年,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提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经济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重建。至2011年,终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1) 竞争法。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之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 《拍卖法》 (1996年7月)、《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07年8月 《反垄断法》 通过,标志着竞争法的形成。
(2) 消费者保护法。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产品质量法》,同年12月,又通过了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 《广告法》 (1994年10月)、《价格法》 (1997年12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 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 陆续通过。这些法律与此前的 《计量法》 和 《标准化法》,构成了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
(3) 劳动法。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劳资矛盾凸显,为此需要从经济和社会双重角度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劳动法》 (1994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 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形成了劳动者保护法体系。
(4) 自然资源法。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草原法》 和 《渔业法》 等法律进行了修改,此外专门制定了 《水法》(2002年8月),对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规范。为了节约自然资源,加强能源立法,制定了 《电力法》 (1995年12月)、《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7年10月)、《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 等法律,以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5) 财政法。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 《预算法》(1994年3月)、《审计法》 (1994年8月)、《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2008年10月) 和 《车船税法》 (2011年2月) 等法律,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了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政法规。(www.xing528.com)
(6) 金融法。为了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和调控,这一时期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 (1995年9月)、《保险法》 (2009年2月)、《证券法》 (1998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2月) 《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 和 《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 等法律。
此外,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发展,针对特殊市场和行业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包括 《农业法》 (1993年2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建筑法》 (1997年11月)、《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公路法》 (1997年7月)、《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 和 《会计法》 (1999年10月)。
2011年10月,中国政府以白皮书形式正式宣布,包括经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经济法在中国已经建成。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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