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至1993年初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阶段。这一阶段正处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市场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发展经济,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些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内容包括外商投资、市场交易、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1) 外资企业法。为了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197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随后连续制定了 《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 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
(2) 经济合同法。为了调整市场交易关系,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经济合同法》,规定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适用该法。
(3) 国有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6年 12月制定了 《企业破产法 (试行)》,1988年4月又制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设立、运行和破产。
(4) 税法。为了依法征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 9月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www.xing528.com)
(5) 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一阶段先后制定了 《森林法》(1984年9月)、《草原法》 (1985年6月)、《渔业法》 (1986年1月)、《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 和 《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初步建立起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6) 环境保护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制定了 《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制定了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另外,这一时期,国家还制定了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计量法》(1985年9月)、《邮政法》 (1986年12月)、《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铁路法》 (1990年9月) 和 《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 等专门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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