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近代西方社会法律体系的理论来源。它们为人类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是法律走向文明的思想源泉和基石。尽管在法的本质和分析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是近代法学的价值共识。实践也证明,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最大程度地释放了个人的潜能和创造力,激发了每个人的活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制度动力。时至今日,自然法学派对人类永恒真理的追求,对正义的固守仍然值得我们敬佩和遵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现实法律的重视,仍然是当代法学研究和教育必须沿用的方法。不过,历史也证明,建立在近代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公法和私法体系,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难以适应工业化的市场经济和社会需要。这是经济法突破传统理论,进行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其他国家不同,德国以概念法学为基础构建了其法律体系。概念法学以罗马法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它力图使人们相信,国家或者法学家 “可以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一劳永逸地将各种法律现象有条不紊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26]德国据此制定了完备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但形式完备、逻辑严密的法典并未给德国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经济活动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社会矛盾却日益严重。许多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法典不仅没有提供解决方案,反而成为问题的制造者。法典万能论因而受到质疑,社会法学派为此应运而生。(www.xing528.com)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仅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且应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27]社会法学是20世纪法律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其中关于个人权利、社会本位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思想,为经济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如果说民商法是以自然法学和概念法学为理论基础,那么,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则是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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