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代民法对私人财产权实行了绝对保护,财产所有者享有极大的财产自由,可以毫无限制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原则在保护个人财产和促进财产的充分利用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但是,没有限制的财产权利,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为图谋高额垄断利润的企业和个人,利用资本优势剥夺他人权利和限制竞争提供了便利。
(2) 契约自由作为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具有历史和现实正当性。但没有限制的自由是建立在假设人与人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完全忽略了大企业与小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劳动者等具体的人在市场竞争或交易中的实际差别。最终使限制竞争和不公平交易都披上合法外衣,契约自由也不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自治,而是强者一方的自由。
(3) 工业革命后,工矿企业发生了许多伤害事故,对工人健康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企业生产的劣质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但是,侵权法以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作为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为企业拒绝承担责任的提供了最好的抗辩理由,也使得消费者和因工致残致亡的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赔偿。
(4) 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等私法原则虽然在限制权利滥用和契约自由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很难成为限制垄断、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契约自由的理由,甚至垄断协议的维持、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的合谋以及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常常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诚实信用不仅不会削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而会强化其反市场竞争的效果。(www.xing528.com)
(5) 现代民法虽然主张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从保护相邻人权利角度限制了不动产者的权利,也创立了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和格式合同规则,增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其理念和原则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具体规则几乎原封不动,对限制市场垄断、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以及保护环境资源方面没有任何意义。
(6) 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立足于交易自由和交易便利,对商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它既没有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观念,更缺乏反对垄断和保护资源环境等精神。因而,在近代完备的商法典化之下,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必然畅通无阻,消费者和劳动者也仅仅是商人利润的供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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