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从放任到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
为了防止侵蚀个人自由和权利,近代国家被限制在极小的活动范围内,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经济。国家完全置身于市场之外,任由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自由交易,司法机关仅以裁判者身份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裁判。国家的这一政治和法律定位,彻底释放了人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使每个人都获得了不受限制的自由。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在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导致了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为此,立法机关率先摒弃了自由放任立场,从法律上对私人经济行为进行限制,同时又授权政府建立专门机构依法对妨碍自由竞争等行为进行规制。纵观一百多年来各国的立法史,没有国家立场的转变,就没有经济法。
与近代自由放任的国家观不同,现代国家越来越意识到经济的重要性。进入20世纪后,以争夺世界市场和经济资源为目的的国家竞争更加激烈,每个国家的公民无不希望本国政府在经济方面有所作为。为此,国家尤其是落后国家普遍担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任务。经济法之所以在近代经济相对落后的的德国产生,正是源于德国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的动机。因此,德国早期经济法既不是限制和反对垄断,而是以促进卡特尔和经济发展为主,以规制市场失灵为辅。这与同时期以规制市场垄断的美国经济法形成鲜明对比。
2.对权力的重新认识,经济法产生的权力基础(www.xing528.com)
权力和国家是两个联系最为紧密的政治现象。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近代思想家对权力已经做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尤其是孟德斯鸠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的著名论断,科学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为近代公法和私法确立了基本方向。实践证明,对权力的规范和控制,能有效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有利于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市场是由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私人构成的场域,每个人都以自己利益为中心,极少关心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缺乏必要约束,垄断和欺诈等各种损人利己的现象必然成为常态。这就需要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法律约束。公权力虽然极易沦为侵犯个人权利和寻租的工具。但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权力也是构建社会秩序和维护个人权利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和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配置合理,控制得当,权力会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有效之手。自19世纪末期开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权力都在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行政权,既要以市场监管者身份对经营者进行规制,又要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控。因而,没有权力的重新定位,也就没有经济法。
3.政府失灵是推动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原因
现代市场经济虽然不可能离开政府,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不论是监管,还是调控,都有可能失败,即政府失灵 (government failure)。政府失灵表现在:一是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二是虽然达到预期目标,但效率低下或者成本昂贵;三是虽然达到了预期目的,也有较高的效率,但却带来未曾预料到的副作用;四是面对一些特殊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或国际经济危机,一个国家的政府也无能为力。[24]政府失灵有多种原因,包括利益集团的干扰、政府的代理人本性、政府领导人的经济人属性、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信息不完全以及政府的民族性、局部性和短期性等因素。所以,政府失灵具有必然性,应当通过法律手段防控政府失灵。二战后,预算法、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公债法等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应运而生,极大丰富了经济法内容,使经济法发展成为规制市场失灵和规制政府失灵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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