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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法学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在20世纪30年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法的内容,对战后其他国家的经济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法学

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重创了整个世界,需要从法律上全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经济法从此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规制范围不断向新的市场领域扩展。

1.美国

(1) 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 《罗宾逊——帕特曼法》,开始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

(2) 针对混乱的银行业,1933年颁布了 《银行紧急救济法》 《银行法》 和 《银行存款保险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分业经营等一系列制度。

(3) 为了规范资本市场,制定了 《证券法》 (1933年)、《证券交易法》 (1934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 (1935年)、《信托契约法》 (1939年) 和 《投资公司法》 (1940年),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

(4) 针对农业和工业危机,先后制定了 《农业调整法》 《全国产业复兴法》 (1933年)。

(5) 关于劳动力市场,从193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 《国家劳工关系法》 《劳动管理法》和 《公平劳动标准法》,允许工人建立工会和罢工,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并设立国家劳动关系局进行监管。(www.xing528.com)

(6) 关于消费者立法,1938年修改了 《联邦食品药品法》,更名为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强和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美国在20世纪30年有关市场经济的立法,极大地丰富了经济法的内容,对战后其他国家的经济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2.德国

20世纪30年代初,德国经济法相继通过 《有奖销售的法令》 (1932年3月)、《买卖佣金法》 (1932年)、《卡特尔法》 (1933年11月) 和 《回扣法》 (1933年11月),分别对商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以有奖销售、卡特尔行为和回扣等行为进行规制。随后制定了 《卡特尔变更法》 (1934年7月)、《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令》 (1934年11月)、《动力工业法》(1935年) 和 《小商人保护法》 等有关竞争等经济性法律。纳粹完全执政后,德国开始进入战争经济体制,经济法发展就此中断。

3.日本

20世纪30年代至二战之前,日本虽然也学习德国,制定了许多干预经济的法律和法令,包括促进卡特尔的法律,但因为其经济目的是服务于侵略战争。因此,这一时期的日本经济法是一种畸形经济法,不是市场经济意义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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