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和经济法虽然存在区别,但又是两个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
(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行政法的快速发展和体系扩张。行政法产生于自由竞争时期。这一时期实行自由放任,没有经济法,也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行政权的作用范围非常狭小。经济法出现后,为了执法需要,在行政系统内开始建立执法或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进入20世纪后,随着食品药品法、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证券法、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通过,联邦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以及食品药品管理局、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电信委员会、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劳工局等机构也纷纷设立,行政机构和行政权力急剧扩张。为了约束监管机构的权力,美国于1946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因此,行政部门的增加和权力扩展,是以经济法的产生为前提。我国也有类似经历。2008年之前,我国尚未制定 《反垄断法》,不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 通过后,则设立了三个具体执法机构,政府才拥有反垄断权力。纵观现代法律发展史,经济法的每次扩展,都意味着新的行政机构的诞生和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权的扩张,必然带来对行政权的规范问题,行政法也就必须随之扩张。因此,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伴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体系发展的历史是行政权力不断扩大的历史。这个历史总是伴随着司法权对扩大中的行政权的相应限制。”[16]
(2) 经济法在实施中与行政法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实体性法律规范,需要借助行政权才能实施。但监管机构的执法或监管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法作为程序法保障了经济法的实施。例如,食品监管机构在实施 《食品安全法》 时,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程序对拟从事食品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经营者涉嫌违法进行时需要调查或处罚时,还必须遵循 《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程序。经济法和行政法由此联系在一起,经济法运用行政控制市场,行政法则通过程序法控制行政,在法律体系内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将每个主体都控制在法律范围。“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在现代法律关系中的分工关系类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工关系。”[17]
(3) 基于上述联系,为便于监管机构执法,经济法经常规定了一些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如 《反垄断法》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和 《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都属于行政程序条款。这种模式打破了部门法的界限,便于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二者的联系。(www.xing528.com)
(4) 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经济法在规制经营者的同时也规制行政垄断、政府定价、政府采购、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所谓的行政行为。因此,二者在规制对象上存在交叉。区别在于,经济法规制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行政法涉及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利益直接相关。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表明,行政法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前置条件和基础。没有完善的行政法,经济法的实施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第一章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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