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具有民法的一般特征。不过,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更为紧密。
(1) 从内容构成看,商法是以买卖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一般由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构成。经济法则是由规制经营者和政府市场活动的法律构成,包括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财税法、产业促进法和金融法等。但是,随着经济法对传统的保险等领域进行规制,保险法增加了管制的内容。
(2) 从主体看,商法主体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人,包括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即 “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9]经济法主体的经营者,即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与商人范围基本相同。不过,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在市场中的消费者、劳动者、市场监管和调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
(3) 从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和目的看,商法和经济法规范的都是以市场领域中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为对象。但商法仅仅规范商品流通环节的交易行为,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便利。经济法规范和调整的则是在生产、分配、消费和各种市场服务活动等整个经济过程中危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行为,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等。此外还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出售、政府采购和货币发行等政府经济行为。(www.xing528.com)
(4) 从规范和调整的方法看,现代商法虽然也主张一定的国家干预,增加了一些强制性规范,形式上向经济法靠拢。但商法的私法性质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仍然遵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和商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经济法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以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包括商行为进行规制。
(5) 从法律责任形式和实施机制看,商法没有特殊的责任形式,也没有特殊的追责机制,仍然适用民事责任及追责形式。经济法针对危害竞争秩序及其他经济秩序的行为,不仅设置了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驱逐出市场等惩罚性责任,而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商法由于坚持私法自治,不允许行政权进行干预,不存在监管机构。因此,是否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是区分商法和经济法的一个重要标志。
总之,经济法和商法是当代市场经济中两个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二者在不同理念指导下,用不同方法保障和维护着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是现代经济的两大基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