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产生于完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各自的经济社会背景,但二者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都主张由市场主体决定资源的配置,都提倡自由竞争。为此,民法和经济法是当代市场经济中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部门,从各自角度服务于市场经济。
(2) 二者在价值方面虽然存在冲突,但最终都是从不同方向实现自由、秩序、公平和效率等社会目标。①民法直接鼓励当事人的自由财产和自由契约方式实现自由,经济法则通过排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禁止不公平交易等方式保护自由经济。②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通过追求个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实现社会秩序,经济法则通过适当的干预,抑制交易或竞争中强者的过度自由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③民法基于人与人无差别平等的假设,通过平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正义。经济法则在普遍平等基础上,基于人在市场竞争或交易中的实际地位有区别地安排权利和义务来追求正义。④民法通过完全的自由制度来实现物的充分利用和财富增长,即经济效率;经济法则通过消除垄断等影响效率的行为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3) 二者都禁止行政权力滥用。民法以禁止行政权进入民事活动领域方式限制权力。经济法允许政府以监管者和调控者进入市场,但同样禁止行政滥用权力限制或排除竞争。
(4) 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民法虽然是个人权利法,但也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如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和 《合同法》 都规定了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经济法将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经济行为,如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制售伪劣产品等行为直接义务化和责任化,转变为具体的行为规则。(www.xing528.com)
(5) 二者在主体方面存在着重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在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或有偿劳动,或者个人为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商品时,其身份就转变为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经济法上的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人。
(6) 二者规范的对象存在重叠。如垄断协议、反竞争性并购等限制竞争行为,经济法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规制,但这些行为同时也是民事行为,可以从私法角度进行调整,存在竞合关系。
可见,作为市场经济中两个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和民法是从各自角度发挥着作用。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自由为宗旨,通过明晰产权为市场主体提供基本规则。经济法则通过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消除垄断,规制不正当竞争和各种危害公众利益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二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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