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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特征与政策关系密切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政策性、强制性和国家干预性等特征。因此,经济法与政策存在着密切关系。 经济法的实施也常常受到执政党或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经济法的政策性无疑适应了经济对法律的这一要求。②经济法的义务均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规制主体必须履行,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或改变。

经济法的特征与政策关系密切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政策性、强制性和国家干预性等特征。

1.经济性

作为经济和法律结合的产物,经济性是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这一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法规范的对象是经济行为,如垄断、竞争、价格、金融、消费和税收等,而这些行为同时也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经济学对垄断等经济行为的研究结论,是经济法决定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重要依据。②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中既包含法律目标,也包含一定的经济目标,如经济秩序、经济效益。③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法也是围绕市场这一中心进行建构的,如市场规制、市场准入、市场结构以及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等。④经济学理论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凯恩斯经济学、规制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派对经济法理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经济学,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

2.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经济法既不是以个人,也不是以国家,而是以社会为核心构建的法律规范体系。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经济法主张社会和个人各自的独立性,社会作为共同体有着自己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②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直接体现了 “社会” 这一概念,如 “社会经济秩序” 和 “社会公共利益”;③市场主体在经济法上的义务是向社会或社会公众承担的义务,是社会责任的具体法律形式;④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既不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也不是政府本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所谓的私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化,而是第三法域性质的社会法。[5]

3.政策性

政策是政党、国家或其他政治集团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制定的,在某一时期内的行动原则、具体任务、采取的步骤和具体措施。根据制定和实施主体,政策分为政党政策和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据内容,有外交政策、民族政策、军事政策、文化政策和经济政策等。在当代社会,政策已成为最常见的影响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现象。各国政府和执政党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充分就业,提高民众福利,都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政策,并推动立法机关制定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因此,经济法与政策存在着密切关系。经济法的政策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政策在经济法的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方面有较大影响,许多立法是根据执政者的经济政策主张制定的。如在1888年的竞选中,美国两党都提出了制定反托拉斯法的政策主张,该政策直接推动了 《谢尔曼法》 的通过。20世纪30年代新政时期制定的证券银行和劳工方面的立法,是在时任总统民主党罗斯福的推动下制定的,体现了美国民主党的经济政策理念。

(2) 经济法的实施也常常受到执政党或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例如,由于经济政策理念不同,美国在共和党执政时期,反垄断案件较少,而民主党执政时反垄断案件则较多。(www.xing528.com)

(3) 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逐渐被纳入法律范围。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 设置的货币政策委员会,规定了委员会可以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从而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税收减免政策应当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4) 经济法和经济政策在许多领域同时并存。如竞争法和竞争政策、消费者法和消费政策、劳动法和就业政策、金融法和金融货币政策、财政法和财政政策等。法律和政策相互分立,又相互兼容和制约,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市场的基本形式。

政策性根源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专业性和灵活性,是经济法内在属性的一种外在反映,是对万变之经济生活的及时应对策略。私法保持了体制超越性和中立性,以不变应万变,为人们的行为决策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但同时也使自己与社会环境变化可能出现脱节。现代市场可谓是日新月异,变动不居,问题也层出不穷,为此需要法律及时作出回应。经济法的政策性无疑适应了经济对法律的这一要求。当然,政策性并不意味着经济法丧失了法律的基本特质,可以被朝令夕改,或者完全被政策所左右,沦为政策的附庸。基于法治原则和法律的性质,政策仍然需要服从法律,不能超越法律、违背法律。

4.强制性

私法由权利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构成,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创设、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经济法的社会性所决定了其强制性的特点,表现在:①经济法规范主要是由强行性规范和禁止规范等义务规范构成,强行性规范要求义务人必须以积极方式履行其义务,禁止性规范则要求在经济活动中不得从事某些行为。如 《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反垄断法》 规定,禁止经营者限制、排除和妨碍竞争。②经济法的义务均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规制主体必须履行,不得以协议方式排除或改变。(3) 市场监管机构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和幅度进行执法,既不能随意变更和免除,也无权放弃不究;否则,构成玩忽职守。

5.国家干预性

自由主义经济学相适应,近代私法严格奉行自由放任原则,采取绝对不干预主义,同时反对任何形式对私人活动的国家强制。经济法则主张国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表现在:①在建筑、银行、证券和食品等许多市场领域,经济法都规定了进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经营者的入市资格。②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范围和程度,根据需要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倾斜式配置。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消费者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经营者则相反,承担全部义务和责任。③设置专门的监管和调控机构,代表国家对经济行为和市场运行进行干预。④要求法院对私人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以确认其无效。

总之,经济法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之手,从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层面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同时,对政府限制竞争、财政收入和支出、政府定价和货币调控等行为也进行规范,即干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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