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员会建议及其性质问题上对中国海洋权益造成影响的首先是那些与我国有划界争议的划界案。虽然划界争议的存在会影响委员会的建议对这些国家产生法律效力,导致这些国家无法在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但这些国家如果获得委员会支持的建议,就可以证明划界案中主张的大陆架区块至少在地理上是这些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从而说明其主张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据的。这样,在以后的协商中,这些国家就可能多了一个向我国谈判的重要筹码,增加我国主张的通过协议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总体上来说,对这种情形下的划界案,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就是尽力向委员会说明存在划界争议,同时请求委员会不要考虑这种划界案,也就是尽最大努力阻止委员会审议这类划界案,将危险消除在程序环节。因为存在划界争议的划界案早晚都需要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去解决,委员会的建议在其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当然,我们也无法否认一些争端当事国之间会有一方同意委员会审议另一方划界案并作出建议,但这只是代表他们愿意参考委员会的建议而已,并不代表争端就依照该建议去解决。如果他们最后是完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解决划界争议的,那么说明他们之间存在一个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解决争议的协议,最终是这个协议而非委员会的建议解决争端并约束争端当事国的。当然,具体情形下应该采取何种措施还要根据具体的划界案来决定。
目前,我国周边国家中韩国、越南、马来西亚已经提交了与我国有争议的划界案,其他国家日本、菲律宾、文莱、印度尼西亚等也都可能向委员会提交这种划界案。除韩国划界案外,我国对其他国家提交的划界案基本上是按照尽力阻止委员会审议这个思路进行的。对韩国划界案只是向委员会说明争议的存在而没有明确要求委员会不予考虑的原因应该是韩国对东海大陆架的看法与我国相似,两国都认为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与日本所处大陆架的自然隔断单元,在这方面意见上的统一可以在与日本的斗争中增加一份力量。越南北部海域划界案、马来西亚涉南海划界案和越马联合案与韩国划界案至少有两方面不同。首先,韩国划界案与中国不存在岛屿争端问题,只是单纯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而且韩国根据其本国地理状况在东海划出外大陆架似乎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而越南案和越马联合案都明显侵犯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至少是涉及与中国的岛屿争端,相应的,他们在此基础上划定外大陆架就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其次,两类划界案所处的国际关系状况不一样。东海方面,中国和韩国在冲绳海槽问题上具有共识,与日本针锋相对,而在南海方向,这种关系似乎颠倒过来了,是越南和马来西亚共同针对中国。基于以上两点,再加上委员会建议的性质特点,中国当然要阻止委员会审议越南案、马来西亚案和越马联合案,以免这两个国家以后在与我国协商的过程中握有不应属于他们的谈判筹码。不仅如此,对于以后其他周边国家提交的与我国有争议的划界案,我们也应当遵循这个思路。除非存在像韩国案这种特殊情况,否则以在程序上阻止这类划界案进入委员会审议环节最为妥当。(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