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履行《公约》义务和维护我国大陆架权利看,中国2009年提交的初步信息其实已经足以表明我国已经履行条约义务,也能够确保我国未来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机会。而且,中国提交的划界案很明显与日本、韩国存在划界争议,一方面很难进入委员会实质性审议环节,另一方面即便委员会作出任何建议,对解决划界争端也无任何帮助。可以说,从国际法角度看,中国此时提交划界案除了起到履行公约义务和重申大陆架权利主张两个作用外,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似乎没有很明显的有利之处。但是,中国为什么依然要选择此时提交划界案?是因为受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影响?应该说这种可能性比较大。外交部有关官员就表示,这是为了表明中国政府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决心和意志。[73]从政治角度看,此时提交划界案短期内确实能取得一定效果,尤其在当时中日钓鱼岛争端比较敏感的时刻,让民众感受到政府有所作为。因此,中国此时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划界案,所取得的政治效果似乎超过法律效果。然而,这种所谓的政治效果也是极其有限的,除了在国际上重申权利主张外,对促进争端解决其实并无任何益处,有时候反过来甚至会促使争端另一方极力反对委员会审议中国划界案,日本给委员会的照会就已经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对于存在划界争议的划界案的提交,特别要注意考虑争端当事国之间的政治环境。在政治环境比较恶劣的情形下提交划界案,不但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反而会激发阻碍力量,相反,如果在政治环境比较好的情形下提交,则有可能消融这种阻碍力量,使划界案得到审议。例如,中韩相互间对对方划界案就表示了一种宽容的态度。在比较理想的情形下,如果争端对方同意委员会审议有争议的划界案,那么提案国在获得委员会建议的情形下,在日后的谈判中是可能占有一定优势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错误的选择,毕竟中日关系很难达到同意对方审议委员会提交有争议的划界案的程度,而且即便中日中的任何一方获得委员会的建议,最终大陆架划界争议也依然需要通过谈判和协议来解决。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在两国间围绕钓鱼岛问题比较敏感的时刻提交,还能取得政治上的维权效果和法律上的重申权利主张效果。
因此,中国作为沿海国,虽然已经向委员会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划界案,履行了自己的条约义务,重申了自己的主张和权利,但客观地讲,根据对委员会处理划界案的方式和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的研究,该划界案在委员会很难获得对中国有利的法律支持,我们不能期望通过委员会来解决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走政治协商解决的道路恐怕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选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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