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北极最初本来与南极一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北极的领土主权争端还在白热化时期。直到1933年海牙国际法庭宣布丹麦拥有格陵兰岛的全部主权后,北极的陆地领土版图才基本划定。[53]然而,在海洋权益的争夺方面,北极争端到现在仍在进行中。虽然北极附近国家如前苏联、加拿大等国先后主张依“先占原则”和“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拥有主权,但并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公约》的制定和生效,为这些极力主张北极权利的国家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些国家可以通过《公约》的规定最大限度向北极扩展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从而获得更广泛的外大陆架权利。而且,北极与南极不一样,不存在类似南极条约体系这样的法律制度的牵制或制约,北极附近国家可以“毫无顾忌”地依法主张外大陆架权利。以北极理事会成员为参照,靠近北极地区国家有八个,分别是:俄罗斯、美国、加拿大、挪威、芬兰、瑞典、丹麦和冰岛。已经向委员会提交涉及北极地区的划界案的国家有:俄罗斯、挪威、冰岛和丹麦。加拿大等国也正在积极收集有关的科学证据。美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同样积极主张在北极的权利。因此,北极尤其是北极海底的大陆架正面临被北极八国瓜分的局面。最为棘手的是,提交北极划界案的国家都是凭借《公约》这个“法律武器”。
北极在全球具有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北极地区气候变化对全球具有重要影响;二是拥有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蕴含大量的油气资源;三是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地位,特别是在军事方面能对北极国家构成有效的威慑;四是北极新航道价值凸显,直接穿过北冰洋的大西洋——太平洋航线将比绕道印度洋的航线缩短约40%甚至更多的距离。[54]一旦北极附近国家以提交划界案的方式不断“瓜分”北极,那么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非北极国家,尤其是北半球国家,在分享北极权益方面显然要受到重要影响。中国虽然不属于北极国家之列,但北极对中国的重要性同样不言而喻。例如,在环境和气候方面,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农林牧渔系统乃至旅游经济等都会因为北极地区的环境和气候变化而受到各种影响;[55]在军事价值方面,遍布浮冰、目前难以完全通航的北极海域,反倒是潜艇消声隐蔽航行的最佳场所,也是最安全、最理想的导弹发射阵地和飞机待机要地,是北半球军事强国以导弹互相攻击对方可选择的最短路径;[56]在航道价值方面,“我国是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其中大部分贸易是与西欧和北美国家进行的,因此北极航路一旦可以运用,将对我国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积极意义”[57]。有的学者还专门从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视角下阐述了北极对中国的重要性,包括海上战略通道安全、能源安全、中国对北极区域国际机制的参与权利、北极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安全、北极空域的信息与太空安全等,与此相对应,北极地区的海洋法律问题分为北极航线的通航权法律问题、北极海域的大陆架划界法律问题、北极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及剩余权利利用问题、北极冰封区域的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等。[58]其中,北极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堪称北极问题中争议面最大、最难解决的问题,其实质是北极的总体法律地位与北极外大陆架资源开发的利益分享问题。[59]依此逻辑,北极国家提交涉北极区域的大陆架划界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非北极国家的首要影响是能源利益问题,导致此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北极附近国家“侵蚀”了原先预期可能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的部分,从而导致北极域外国家可享受开采的权利减少或丧失。
对于中国来说,在没有类似南极条约体系这样的法律制度对北极进行管制的情形下,面对越来越多的北极大陆架划界案,如何在尊重北极国家基本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非北极国家的利益,似乎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难题。(www.xing528.com)
进入21世纪后,一些国家对南北两极的争夺体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大陆架法律制度来主张权利。这种方式虽然比之前的先占原则、有效占领、扇形原则等文明了不少,但本质上都是对原来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或者管辖之下的极地利益的争夺。正如绿色和平组织发言人马克·汤斯利针对2008年北极五国就如何解决北极领土归属举行会议所言:“正在发生的一切很清楚,他们正在利用海洋法来瓜分原材料资源。”[60]从委员会建议的性质角度看,一旦提交涉及南极或北极的划界案的国家获得了委员会支持的建议并且予以接受,这些建议就能够对它们产生法律效力,从而这些国家就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将南极或者北极海底的某一部分置于其主权权利之下,如此一来其他国家可能享受到的权利范围也就因此而相应缩小。由于中国在南北两极都具有重要利益,因此,提交涉及南北两极的大陆架划界案也必然会影响中国的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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