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目前南极地区(国际法上一般指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同时并存着两种法律制度或者体系,一种是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体系,主张《公约》适用于世界上任何海域,因此其中的外大陆架制度也应在南极地区适用;另一种是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主张南极地区只受该体系的管辖和约束。毫无疑问,前一种体系对南极地区附近国家或其他早先提出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国家而言比较有利,后一种体系则对广大的地理不利国或者没有对南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国家比较有利。历史上,对南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国家先后提出了发现、有效占领、象征性兼并、国家行为、通告、南极扇形等理论[50],试图使它们对南极的主张合法化。但是,所有这些理论在国际法上都无法站住脚,得不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或支持。然而,《公约》所规定的外大陆架制度的出现,似乎为这些国家主张权利找到了一个在法律上“拿得出”的理由,因而再次激发了一些国家对南极的欲望。例如,澳大利亚就通过巧妙地提交划界案,成为首个获得涉南极地区的外大陆架的国家。澳大利亚虽然不能成为南极条约体系被完全突破的例子,但至少给这个体系捅了一个窟窿。若这种做法不断被复制,国际社会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南极条约体系很可能就会逐渐崩塌。如此一来,南极附近国家和那些较早提出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国家就会不断扩展其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其他国家由于地理不利或者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较晚,在法律上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中国是南极条约协商国,不但在地理上距离南极非常遥远,而且迄今为止也没有对南极领土提出任何主权或者主权权利要求,南极条约体系若受《公约》规定的外大陆架制度的影响而崩溃或者部分崩溃,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利的。首先,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南极是迄今为止地球上未被开发利用的一块宝地,虽然是寒冷的冰雪世界,但却是一个储藏丰富物质财富的巨大“资源宝库”。[51]一旦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将南极海底划为其外大陆架,这些国家就拥有优先开采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域外国家就将处于不利地位。其次,南极地区的气候环境对全球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保护南极环境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一旦某些国家为了抢夺南极的资源而不顾全人类的居住环境,那么全球都将因此而遭殃。中国虽然位于北半球,同样无法置身事外。再次,南极一向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之下,民族国家最早对南极领土提出主权要求也就始于1908年英国的主张。[52]虽然后来有其他国家陆续提出主张,但由于缺乏普遍承认的法理依据而没有获得国际社会的最终认可。若因少数国家的主张而放弃南极条约体系的地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显然是极为不公平的。中国是一个后来才崛起的民族国家,在所谓的南极领土主权要求问题上早就落后西方国家半个世纪以上,即便提出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在时间和空间上于中国也并非有利。因此,无论从国家利益还是法律依据角度看,维持南极条约体系的地位对中国来说,目前似乎是最佳的选择。不论是将南极定位为人类共同遗产还是主权“冻结”理论,都比一些国家通过《公约》规定的外大陆架法律制度来试图打破或者挑战南极条约体系要有利得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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