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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对缔约国法律效力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5]根据该观点,委员会建议的生效对象应当是《公约》的缔约国,也就是包括提案国和其他缔约国。然而,在该款和《公约》其他条款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其他缔约国受建议约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肯定这种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显然会形成委员会建议和“界限”都对《公约》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局面,此种情形下作为被约束对象的缔约国来说,应该遵守何者?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对缔约国法律效力研究成果

对于提案国以外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委员会的建议是否也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目前大多数学者主要把焦点放在界限的拘束力对象问题上,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委员会建议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约束所有成员国。[14]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讨论了委员会建议的约束对象问题。例如,李毅认为:“对于《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而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15]根据该观点,委员会建议的生效对象应当是《公约》的缔约国,也就是包括提案国和其他缔约国。然而,建议对提案国生效并不一定就代表对其他缔约国也生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他缔约国不具备像委员会建议约束提案国那样的条约依据。《公约》第76条第8款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员会建议能够约束提案国,但毕竟规定了建议对提案国生效的条件,也明确规定了对提案国权利带来的实质性影响,这些规定足够推导出一旦提案国接受委员会建议,该建议就能约束提案国。然而,在该款和《公约》其他条款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其他缔约国受建议约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其次,从《公约》设定的外大陆架制度看,该制度的主体是委员会和提案国,委员会之所以作出建议,是基于提案国的划界案,作出的建议的内容也只是针对提案国的权利主张,与其他缔约国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不会对它们外大陆架权利产生影响,因此没有理由约束其他缔约国。正如彼得·雷普利所言,“委员会的考虑和建议不会损害它们的权利”[16]。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存在划界争议,其他缔约国可能会要求委员会注意其权利,但《公约》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用来保护其权利不受委员会建议的影响。(www.xing528.com)

再次,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的规定,能同时约束提案国和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是“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而不是委员会的建议,不应该将二者混淆。要理解这一点,首先应当认识到,委员会建议对提案国的约束力和提案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产生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之间存在一种衔接或者转化的问题。两者之间正确的逻辑关系应当是:委员会作出建议后,如果提案国表示接受,那么该建议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只针对提案国生效,提案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后,该界限而不是建议即产生确定性和约束力,对所有《公约》缔约国生效。采用这种逻辑思路可以较好地解释委员会建议为什么能产生约束力但又可以被拒绝和沿海国为什么拥有最后划定自身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权利但又要受到委员会建议的制约这两个看起来似乎自相矛盾的问题。

最后,如果委员会的建议被提案国接受后对《公约》其他缔约国也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如何解释这种法律约束力与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法律约束力”之间的关系?肯定这种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显然会形成委员会建议和“界限”都对《公约》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局面,此种情形下作为被约束对象的缔约国来说,应该遵守何者?若二者完全等同,也许不会产生争议,若二者不完全一致,例如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沿海国划定的“界限”所包含外大陆架面积小于建议确定的范围,那么就必然产生应当优先遵守谁的问题,从而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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