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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员会建议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沿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因此委员会建议约束的对象首先指向沿海国或者说提案国,即作为《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条约规定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国家。也就是说,委员会建议作出后,尽管不被提案国接受,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依然会造成一种法律状态,即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申请的国家没有获得相应的外大陆架权利。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委员会建议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沿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因此委员会建议约束的对象首先指向沿海国或者说提案国,即作为《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条约规定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的国家。委员会建议之所以能约束提案国,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委员会建议从一开始就是只针对提案国,因为是提案国向委员会提出了划界案申请,委员会的建议是因回应这种申请而作出的;二是提案国如果接受了委员会的建议,就等于满足了建议生效的条件,表明同意受约束;三是提案国为了从法律上获取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最终必须受委员会建议的约束,具有为获取权利而受约束的必然性。当然,由于委员会建议的内容并非千篇一律,建议的约束力和约束对象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根据权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目前委员会建议的内容主要有三种:全部认可沿海国权利主张、没有认可沿海国权利主张同时要求提交补充证据或提出新的划界案、部分认可沿海国权利主张同时要求对没有认可的部分提交补充证据或提出新的划界案。[12]对于第一种建议,由于满足了沿海国权利主张,沿海国接受后会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第二种情况,沿海国一般不会表示接受而是想方设法提交补充证据或提交新的划界案,此种情形下委员会的建议没有满足生效条件,因而不能约束沿海国。对于第三种建议,沿海国通常的做法是对建议中认可其权利主张的部分接受,对没有认可其权利主张的部分则继续努力提交补充证据或提交新的划界案,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作出的建议也能约束沿海国。除以上三种建议外,从理论而非实践角度讲,应该还有第四种建议,即委员会直接明确拒绝或者否定提案国权利主张的建议。对这种建议,提案国如果表示接受,那么由于没有获得外大陆架,通常只能划定200海里的大陆架。此时划界的依据应当是200海里距离标准确定界限而不应当是建立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建议针对的对象是从沿海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委员会作出的建议,虽然会因提案国不同意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它仍然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谓法律后果,一般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有利或不利的结果。[13]《公约》第76条第8款没有直接规定这种法律后果,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比较容易地推导出来。对于提案国来说,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该国不能在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相应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因而也就无法通过委员会建议获得外大陆架权利。也就是说,委员会建议作出后,尽管不被提案国接受,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但依然会造成一种法律状态,即向委员会提出划界案申请的国家没有获得相应的外大陆架权利。例如,对于委员会作出部分认可沿海国权利主张的建议,如果沿海国全部不予接受,那么即便对于已经获得委员会建议肯定的那部分,该国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外大陆架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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