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生程序方面,如果仅将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缔约国报告程序产生的意见或建议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对比,那么可以发现二者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一是都需要经联合国秘书长接收有关材料。对于前者,如果是缔约国报告程序,那么所有缔约国的报告都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63]对于后者,《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第2条第5款明确规定委员会秘书处由联合国秘书长提供。二是都是根据各自公约规定自行制定议事规则或程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30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也已经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制定了自己的议事规则。三是两者针对的对象都是单一方面的,都不是居中裁判。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或建议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提供报告的缔约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指向的对象则是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四是一般都经投票产生。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作出,12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6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虽然一般尽量以协商一致决定,但大部分情况还是要靠投票产生,不管是小组委员会还是全体委员会,对实质性事项都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程序性事项则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在个人申诉程序方面,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的产生程序也与上述两者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没有规定个人申诉的材料要经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国家间指控程序方面,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产生程序差异比较大,其中最明显的差异是在指控国和被指控国经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人权事务委员会可能会从中充当斡旋或者和解的居中角色[65],因此二者在这方面根本不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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