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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效力及委员会建议的压迫性生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行政许可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应该是对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的一种间接规定。相比之下,委员会建议产生法律效力始于沿海国最终不得不对其予以同意或接受,是一种压迫性的生效。

行政许可法律效力及委员会建议的压迫性生效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生效的具体时间节点,有的认为是作出后,有的认为是送达后。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应该是对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的一种间接规定。从理论上讲,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多种学说。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四个方面: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非经法定原因和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拘束力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有约束效果,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32]依此推理,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也应该包括这四个方面。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也不需要附带条件。相比之下,委员会建议产生法律效力始于沿海国最终不得不对其予以同意或接受,是一种压迫性的生效。

至于二者生效范围,从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的“四力”看,不仅行政相对人应该受行政许可的约束,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也应该尊重这种法律效力,所以行政许可是对全社会有效的。另外,行政许可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因而法律效力也要受到时间的限制。[33]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后,如果沿海国同意,此时委员会建议就对沿海国产生了约束力。对于沿海国以外的缔约国来说,是否应该像遵守行政许可一样遵守经沿海国同意的委员会建议,则需要深入研究。(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几个重要特征的比较可知,委员会建议与行政许可在外在特征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产生过程上都要经过“申请——审查(审议)——准予(建议)”的阶段;在权利影响方面都给人一种要赋予申请者某种权利的表象;在参与主体方面都是“一对一”,即行政主体或者委员会只面对申请者,而不是居中裁判;在功能上都具有代表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进行平衡,等等。然而,这种相似性可能仅限于外在特征上,因为二者在许多方面依然不同。例如,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委员会建议虽然最终也能产生效力,但是需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才能将这种效力予以确定。还有,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的“四力说”,行政主体具有执行功能,能将作出的行政许可付诸执行,而委员会作出建议后,其职能就履行完毕了,建议是否得到执行全凭沿海国(申请人)决定。在权利赋予方面,关于行政许可这方面的理论虽多,但授权依然是主要特征,而委员会建议则主要起确认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法律作用,因为《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在生效范围方面,除申请人受行政许可约束外,其他人也应尊重该许可,事实上也受到约束;委员会的建议能约束提案国,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约束力则比较模糊。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委员会及其建议具有一定“行政性”特点的观点是具有合理性的,至少在外在特征方面二者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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