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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比较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与行政许可的性质紧密相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来源于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具有权利的“天然性”,因此对于委员会建议对沿海国权利的影响,用“确认”一词似乎比“授权” 一词更为合适。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比较

行政许可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与行政许可的性质紧密相关。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学术界依然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赋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许可是对权利或(和)资格的赋予,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赋予被许可人特定的权利或(和)资格。[27]二是“解禁说”。该说认为,行政许可是对普遍禁止或一般禁止事项的解除。[28]一般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的活动。三是“折中说”。也就是认为行政许可兼具赋权和解禁两种特点,对被许可人来说,是赋权,对未被许可的人来说,是禁止。[29]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对行政许可的性质作出说明,但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应该是倾向于“赋权说”。无论这些观点争议如何,至少从形式上看,行政许可确实具有赋权性质,毕竟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前,申请人不得为某种特定行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拥有某种资格。对于委员会的建议,一些学者认为它能使沿海国主张“合法化”。例如,奥尔多·契科普布鲁斯·马钱德就认为:“事实上,《公约》已经授予委员会使外大陆架主张合法的权力。”[30]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它能使沿海国的外大陆架权利得到“确认”。例如,弗拉迪米尔·葛里森认为,委员会是对沿海国所提交的外大陆架界限的准确性进行确认。[31]这些观点与行政许可的“赋权说”其实很接近,都包含授权或者确认某种权利的意思在里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沿海国的大陆架权利来源于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具有权利的“天然性”,因此对于委员会建议对沿海国权利的影响,用“确认”一词似乎比“授权” 一词更为合适。

另外,在行政主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下,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是为保护申请人的权利而设的。例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还有,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活动过程中,根据《公约》第183条第(d)项的规定,如果对生产许可的发放存在争议,可以将此问题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海底争端分庭。委员会中,如果作出不认可沿海国申请的建议,沿海国可以不同意,继续提交划界案。因此,在申请人权利保护方面,二者采取的机制或者设定的程序虽然不同,但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这些机制或程序都是为了争取权利而创设的,因而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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