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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与行政许可的产生过程对比及特点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之,则作出不准予的决定。委员会建议和行政许可的产生过程在宏观上应该说具有相似性,需要经历“申请——审议——建议”的过程。虽然行政许可与委员会建议产生的过程或阶段大体相似,但是最终决定的形成方式依然存在很大区别。至于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通过再次提交划界案,使委员会重新启动审议程序的情况,是委员会建议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发生的,与行政许可在生效后可被撤回或撤销完全不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与行政许可的产生过程对比及特点

任何行政许可的产生,都有一个过程,所不同的是,有的过程比较简单,有的过程比较复杂。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描述了行政许可事实形成的基本过程:申请——审查——准予。[23]一个行政许可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即可完成的,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审查和准予。由此可见,在启动方面,行政许可也是一项被动的程序,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就不会有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需要对其申请作出审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根据行政许可的类别,审查又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所谓形式审查就是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限于数量上的齐全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而实质审查则要求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查其内容上的真实性、合法性。[24]如果符合条件,行政主体就会作出准予的决定,采取颁发许可证等形式赋予申请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反之,则作出不准予的决定。如果申请没有成功,很多情况下申请人依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只要符合条件,行政主体就会作出准予的决定。

委员会建议和行政许可的产生过程在宏观上应该说具有相似性,需要经历“申请——审议——建议(包括认可或确认等)”的过程。首先在程序启动方面,也需要沿海国提出申请,委员会不会自动启动程序,这与行政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没有多大区别。程序进行当中,与行政主体要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一样,委员会要对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进行审议,看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条件。这种审议既包括形式上的审议也包括实质上的审议,重点落在实质审议上,因为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会直接影响沿海国的外大陆架权利的实现。审议完成后,委员会需要根据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沿海国获得委员会认可其主张的建议,那么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或者说至少沿海国的权利主张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或者确认。反之,权利主张就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委员会最后作出建议的过程与行政主体最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总体上也是相似的。所不同的是,在不认可沿海国主张的情形下,委员会不一定像行政主体那样直接作出不准予的决定,而是以比较委婉的方式拒绝沿海国的申请,即要求沿海国提交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

虽然行政许可与委员会建议产生的过程或阶段大体相似,但是最终决定的形成方式依然存在很大区别。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行政审批、行政性会议、专家投票程序等。委员会建议形成的方式比较单一,就是由委员会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投票决定。(www.xing528.com)

另外,根据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作出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还可以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该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院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其含义具体有两个方面,即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撤回或者撤销该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必须在补偿或赔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基础上才能撤回或撤销该行为。[25]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确立了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6]在这方面,《公约》没有对委员会建议作出任何撤回或者撤销的规定,因此委员会建议作出后,不会像国内行政主体那样,主动撤回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建议。至于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通过再次提交划界案,使委员会重新启动审议程序的情况,是委员会建议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发生的,与行政许可在生效后可被撤回或撤销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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