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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行政主体的责任与公约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为行政主体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而且,委员会也是在某种意义上代表国际社会公共利益行事,毕竟它具有防止沿海国滥用《公约》第76条规定的功能。权利依据方面,作为根据《公约》设定的机构,委员会的行为完全由《公约》规定。《公约》赋予委员会的职能只有两个:建议职能和咨询职能。至于其中是否包含有行政性,《公约》没有作出任何说明。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行政主体的责任与公约规定

国内法中,行政许可一般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19]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国际法中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国内法中的行政许可,至于是否存在一些学者所提的“国际行政法[20]、“全球行政法”[21],目前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的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一定行政权的组织,这种权力可能来源于法律或条约的直接规定,也有可能是来源于其他组织的授权。行政主体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为行政主体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人员组成,除一些特殊机构要求组成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外,大部分行政主体的组成人员并没有统一的专业背景。在国内法中,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用来代表国家行使一定的公共管理权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例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某个法人实体采矿权证,准许其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国际法中行政主体的范围争议很大,但有些行为应当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向某个实体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因此,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虽然它并不一定是纯粹的行政主体。[22]

与行政主体组成人员相比,委员会的构成特色明显,它至少由具有同一类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从主体资格上讲,既然委员会已经在职能范围内具备相当于国际法主体的地位,那么就能够对自己相应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而且,委员会也是在某种意义上代表国际社会公共利益行事,毕竟它具有防止沿海国滥用《公约》第76条规定的功能。权利依据方面,作为根据《公约》设定的机构,委员会的行为完全由《公约》规定。《公约》赋予委员会的职能只有两个:建议职能和咨询职能。至于其中是否包含有行政性,《公约》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不过从这两项职能的内容看,至少咨询职能不具有行政性,因为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只是提供咨询意见而已。建议职能是否具有行政性,则需要进一步剖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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