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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性质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除外交方法打断WTO的司法程序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与之相比,除一些特定因素外,通常情况下,小组委员会建议首先需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再经沿海国接受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性质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如果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不表示上诉,那么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专家组报告中的建议就能产生法律效力,有关争端方因此要受约束。如果争端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那么建议在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并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不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那么这两个报告中的建议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情况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也就是说,除外交方法打断WTO的司法程序外,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在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与之相比,除一些特定因素外,通常情况下,小组委员会建议首先需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再经沿海国接受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很明显,这种需要沿海国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特点是委员会建议“逊色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建议的地方,因为后者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更具有司法性特征。

在建议的执行方面,根据DSU第21条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有权监督建议的执行。[16]这种监督的方式有多种,如要求当事方在一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确定执行的期限、授权相对方采取报复措施等。与WTO相反,委员会对其建议没有监督执行的权利,执行工作完全由沿海国进行。至于由谁来监督或者判断沿海国是否执行了委员会建议,《公约》没有作出任何交代。可见,在执行监督力度上,委员会建议也不如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www.xing528.com)

通过几项重要特征的对比可知,委员会建议尽管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存在一些相似点,但在司法性特征方面,差距依然较大。相似点方面:两者作出的主体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沿海国或者有关的争端方都无法决定处理其划界案或争端的主体中的具体人员,这些人员完全按照各自的机制来决定;两者都有一套严格完善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建议,这种程序的存在也有利于确保产生的建议客观准确或者公平公正;两者对各自作用范围内的事项都具有强制适用性或者排他适用性。不同点方面:二者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确认沿海国权利主张,为沿海国外大陆架划界提供一个基础,而后者主要用来解决争端;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只是针对提出划界案的沿海国,具有单一性,而后者则处在争端各方中间,扮演居中裁判的角色,至少针对两个争端方;二者的管辖或者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仅适用于《公约》第76条,范围较窄,而后者适用于WTO下的各种争端,范围较广;二者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不同,前者需要沿海国同意才能生效,后者经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即可生效;二者的执行力不同,前者的执行监督人不明确,后者由WTO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执行。由此可见,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相比,委员会建议由于司法性特征不明显,我们很难说它具有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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