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作为规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法律文件,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设计了六大具体程序:磋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9]具体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方面,其产生程序主要有两个: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程序。由于磋商程序是前置程序,因此在磋商没有完成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是没法产生的。另外,外交方法包括斡旋、调解、调停等贯穿所有程序的始终,因此,WTO建议是否产生也要受这种机制的影响,因为争端当事方可能随时达成协议。基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性质上是一种调解程序[10],从而质疑其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专家组作出建议后,该建议并不能立即对争端当事方生效,而是必须经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方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争端一方对专家组的报告不满意,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但是上诉机构仅负责审议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解释。[11]上诉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后,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建议或裁决。该建议或裁决同样必须经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专家组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都是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也就是说,只要并不是所有代表反对就表示通过。因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基本都是自动通过的。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拥有一套相对独立且严密的司法或准司法性程序。
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建议相比,委员会建议产生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划界争议,委员会一般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审议过程中,先设立7人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作出建议,然后再交由全体委员会进行审议。无论是小组委员会还是全体委员会,委员会建议都尽量采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如果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则由小组委员会、委员会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多数作出。这种通过方式或者表决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相比,应该说通过难度更大。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作出的建议更加准确,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上诉程序,而委员会中的程序则比较特别。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如对委员会建议不满意,可以向委员会提交订正的或修正的划界案,继续主张权利。这说明,委员会虽然也有严格的程序,但该程序的司法性特征不明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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