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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处理划界案的演变及建议的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多年的实践,委员会形成了自己的做事方式,而且这种方式逐渐固定下来,以至于与《公约》规定相比,似乎发生了一些微妙的演变。然而,委员会在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时,似乎有意不给沿海国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以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情况看,对同一区块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审议并作出建议,目前还没有超过2次的案例出现。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处理划界案的演变及建议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实践,委员会形成了自己的做事方式,而且这种方式逐渐固定下来,以至于与《公约》规定相比,似乎发生了一些微妙的演变。

(一)委员会巧妙地“剥夺”了《公约》规定的沿海国所拥有的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权利

《公约》附件二第8条规定,在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于合理期间内向委员会提出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这一条是沿海国拥有“不同意权利”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沿海国随时可以表示不同意。然而,委员会在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时,似乎有意不给沿海国行使这种权利的机会。首先,委员会作出的建议一般就三种:认可、要求提交补充证据或新划界案、部分认可。其中,要求提交补充证据或新划界案的建议当然也包含了不认可的意思。对于第一种建议,沿海国没有理由行使不同意的权利,虽然理论上可以这么做,但是除非有特殊情况,按照正常逻辑一国不会否认委员会作出的肯定自己权利主张的建议。对于第二种建议,委员会虽然不认可沿海国主张,但也没有否定沿海国的权利,只是要求沿海国提供补充数据或新划界案而已,沿海国即便表示不同意也无济于事,为达成目的,仍然需要向委员会提交数据或划界案。对于第三种建议,委员会在部分认可沿海国权利主张的情形下,对不认可的部分也不会否认其权利,同样给沿海国留出了继续提交补充数据或新划界案的机会,这与第二种建议的情形一样,沿海国也没有必要行使不同意的权利。其次,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过程中,如果确实要否认划界案中的一些地方,会与沿海国进行充分沟通,通常在确认沿海国接受委员会意见的情形下,才会作出包含否认这些地方的建议。例如,审议爱尔兰划界案过程中,产生于53号大陆坡脚的15号坡脚点经科学和技术审查没有被采纳,小组委员会在与爱尔兰代表团沟通后,爱尔兰代表团接受了小组委员会的观点,委员会最后作出了相应的建议。[90]又比如,在审议西班牙、爱尔兰、法国、英国四国联合案时,小组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审议联合划界案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了原来审议意见和结论,从而明显缩小了四国联合案的主张范围。[91]此时,小组委员会与四国联合案代表团及时进行了沟通,陈述了小组委员会的新意见和结论,在确认四国选择了与小组委员会相一致的意见后,小组委员会作出了相应的初步建议。[92]这样,委员会以在审议划界案过程中与沿海国充分协商沟通的方式,避免了建议作出后因沟通不足而导致沿海国不同意的情形出现,沿海国也利用与委员会沟通的机会有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沿海国不同意的权利依然存在,只是在实践中委员会没有给它留出这种机会而已。

(二)所谓沿海国为主张权利而采取反复提交行为导致的“乒乓程序问题”并没有出现(www.xing528.com)

前文谈到,泰德·麦克道曼、比约恩·库罗伊安娜·卡夫纳等学者担心沿海国会通过行使不同意的权利,与委员会形成一种拉锯,造成所谓的“乒乓过程”,那么,这种过程是否出现了呢?实践给出的答案是:没有出现。除委员会巧妙“剥夺”了沿海国行使不同意的权利,从而避免这种情形出现外,沿海国本身的做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以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情况看,对同一区块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审议并作出建议,目前还没有超过2次的案例出现。即便是提交修正案的国家如俄罗斯、巴西、阿根廷和巴巴多斯,其修正案所涉的区域的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被委员会审议和建议目前都没有超过2次。[93]其他国家的划界案要么得到了委员会认可,要么还没有提交修正案,要么委员会还没有作出建议,当然还有的没有进入委员会的审议程序。也就是说,沿海国如果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会轻易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因为没有证据的提交是得不到委员会认可的建议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在委员会作出要求提交修订的或新的划界案的建议的情形下,尤其如此。所以,不论基于委员会所掌握的审议和建议权,还是基于委员会巧妙“剥夺”沿海国不同意的权利,甚或基于符合正常逻辑的一般做法,所谓的“乒乓程序”都不会出现,也不应该出现。

(三)委员会牢牢把握《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权,在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

从《公约》规定的初衷看,委员会是专门设立的科学和技术机构,其成员都是地质学地理学、水文学等方面的专家,因此主要是用来解决专业的技术问题。至于委员会是否有解释《公约》的权利,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有赞成的也有否认的,但是无论观点如何,如前文所述,不少学者已经指出,委员会在解决所谓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的同时,不可避免会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究竟如何,委员会的实践也给出了最有力回答,那就是委员会不仅有解释和适用《公约》的权利,而且与沿海国相比,还占据主导或者优势地位。例如,在审议新西兰2006年4月19日提交的划界案过程中,委员会就没有同意新西兰划界案中关于将位于附件3表格2中点177到点178的南斐济盆地部分全部作为新西兰大陆架的一部分,而且委员会建议新西兰根据《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的用定点连接的不超过60海里的直线来划定其外部界限。[94]对于委员会建议中的观点,新西兰代表团在与小组委员会沟通时就表示了同意。像这种因委员会提出异议,新西兰改变自己原来意见接受委员会建议的情况在审议中还出现了多次,以至于新西兰代表团团长杰拉德·范博希曼表示,“在好几起情形下,新西兰代表团针对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修改了其做法。由此,小组委员会与代表团之间已无观点差异”[95]。又比如,前文提到,在审议西班牙、爱尔兰、法国和英国四国联合案时,小组委员会本来作出了初步意见和结论,但后来根据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提交联合划界案的外大陆架面积不得超过各国单独提交的划界案的外大陆架面积之和的原则性规定,又改变了原来的意见和结论,结果四国为获得委员会认可的建议,也选择了与小组委员会意见相一致的方案,而没有坚持原划界案。这其实也是委员会对《公约》作出了进一步解释,沿海国除了遵从委员会的意见,似乎没有更好的选择。还有,委员会在审议沿海国划界案时,一般都会先确定沿海国根据《公约》第76条第4款是否拥有划定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权利,然后才会继续对其划界案的审议。例如,委员会针对法国提交关于法属圭亚那和新喀里多尼亚的划界案作出的建议中就专门阐述到,“根据第76条第4款,产生于大陆坡脚的大陆架的外部边缘,扩展到了法属圭亚那200海里界限外,并且通过了从属权利的测试。在这个基础上,委员会认可法兰西共和国在这片区域确定200海里外界限的法律权利”[96]。这种看起来像例行性做法但又必不可少的语句差不多出现在每一份委员会作出的认可沿海国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建议中。诸多实例说明,委员会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不仅拥有解释和适用《公约》的权利,而且不得不行使这种权利。委员会与沿海国在解释或适用《公约》而产生不同意见时,沿海国作出妥协的情况比较多,因为委员会拥有最终的“建议权”,因此处在主导地位。除非沿海国有充分的理由或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很难改变委员会的意见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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