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理论上讲,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对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影响体现在程序法上的必然性和实体法上对划界案具体权利的实质把关的话,那么在实践中,沿海国和委员会也确实是这么做的。
程序法方面,众多国家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并争取委员会支持的建议的事实说明,沿海国已经根据《公约》规定,履行其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义务。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是沿海国争取外大陆架权利的必经途径,而获得委员会的建议又是其中的核心程序。如果沿海国不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该国就不可能获得200海里外大陆架。迄今为止,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在不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的前提下,就获得了这种权利。而且,即便向委员会提交了划界案的沿海国,如果委员会还没有作出相应的建议,也不可能获得这种权利。因此,沿海国提交划界案和委员会审议划界案并作出建议,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在这一程序没有完成之前,沿海国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就没有实现的可能。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后,委员会作为根据《公约》设立的机构,不仅为履行职能制定了《议事规则》和《科学和技术准则》,而且已经对沿海国的划界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了多份建议,有效地实现了《公约》规定的程序。对于经委员会审议而没有获得认可的划界案,沿海国只能提交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才能继续主张其权利。
实体法上,也就是从实体权利角度看,委员会的建议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将这种影响定义为“把关”毫不过分。从委员会针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的35份建议的内容看,基本上可以分为认可、不做任何认可并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交新划界案、部分认可三种情形,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因建议的认可度不同,实现的程度也不同。
第一种情形是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完全认可的建议。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不提出任何疑问并百分之百认可的情况应该说还没出现。当然,这是从沿海国提交的整个划界案的情况来看,而不是从划界案涉及的某一区块看。因为有的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包括几个区块,委员会可能会对其中的某些区块予以全部认可,而对其他区块则不一定全部认可。另外,即便仅涉及一个区块的申请案,也还没有出现委员会无条件完全认可的情况。虽然如此,我们不能排除未来某个国家提交的划界案完全符合委员会的“胃口”,从而得到委员会无条件认可。(www.xing528.com)
第二种情形是对沿海国划界案不做任何认可,在建议中也没有否认沿海国的权利主张,但要求沿海国提交补充证据。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非常少见,仅俄罗斯第一次提交的划界案出现了这种情况。对这种建议,有的学者认为是委员会拒绝了俄罗斯划界案提出的主张。例如特伦特·瓦纳就认为,这是委员会拒绝的建议。[70]有的学者认为这个建议对俄罗斯并非不利,例如前文提到的学者匡增军就持此观点。客观地说,两种观点并没有对错之分,而是看问题的角度有区别。前者强调的是划界案审议的短期结果,从权利实现的角度看,委员会没有认可俄罗斯的第一次划界案就相当于拒绝了俄罗斯的主张。后者强调的是远期展望,只要权利没有被否定,就意味着有实现的可能。
第三种情形是部分认可沿海国的权利主张,绝大部分划界案得到的建议属于这种情形。其中又可以细分为若干情况。一是委员会审议划界案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某些地方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经与沿海国沟通并告知可能会作出什么样的建议,沿海国对此予以接受,最后委员会作出了相应的建议。例如,爱尔兰2005年提交的划界案中,为确定大陆坡脚的点,爱尔兰给出了编号从46至60的15个点,但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只有46、50、51、57和60号共5个点可以用来作为大路坡脚的点,爱尔兰最后接受了委员会的观点。[71]二是委员会审议过程中,发现某些地方证据不充分,通知沿海国作出修订,沿海国对划界案稍加修订后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例如审议墨西哥划界案期间,小组委员会发现,划界案第三部分关于海基的支持数据中,关于主体部分和海底等厚度地图的数字(第4.18部分)和图表4.4在沉积岩厚度上存在矛盾之处。[72]在2008年9月5日与小组委员会交流中,这一点引起了墨西哥的注意。2009年3月9日墨西哥对此作出了回应,认同小组委员会的观点并提交了一组修订的关于沉积岩厚度的计算、地图和表格,取代了一系列沉积岩厚度的计算数字。[73]委员会最后在墨西哥修订划界案的基础上作出了认可其主张的建议。三是在同一份划界案中,有的区块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有的没有得到委员会认可,对没有认可的区块,委员会要求其提交修正案。例如对于2004年5月17日巴西提交的划界案,委员会要求提出修订的划界案或者重新确定有关沉积岩厚度等数据的区块有三个:北部和亚马逊扇形区、巴西北部和费尔南多-迪诺罗尼亚岛区、维多利亚-特林达迪区;大致认可的区块有两个:圣保罗高原区和南部区域。[74]前三个区块相当于没有认可,后两个区块则作出了基本认可的建议。
因此,无论从程序法角度还是实体法角度看,沿海国与委员会在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问题上的实践都说明,委员会的建议对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来源于《公约》本身的规定,是一种有法律依据的决定性的影响,因而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虽然这种效力也要受制于沿海国所谓“不同意的权利”,但该权利主要是导致沿海国再次获得委员会审议其划界案并重新作出建议的机会,类似一种上诉权或者行政复议权,最终不会妨碍这种效力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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