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联合划界案的提交和审议问题,《公约》及其附件二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委员会事先制定的《议事规则》也没有对此做任何说明,因此,这次四国联合提交的划界案,实际上是国际社会和委员会都没有预料到的问题,是立法的一个真空所在。通过对这次四国联合案的审议,委员会再一次证明了它对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关键性作用和影响力。
应该说,联合提交划界案问题是随着小组委员会对划界案审议的深入才开始提交给全体委员会讨论的。委员会并没有仅仅站在四国联合案的角度讨论这个问题,而是站在所有联合划界案的高度考虑这个问题。首先,沿海国是否有联合提交划界案的权利?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前提,委员会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但显然对此予以了默认。其次,沿海国联合提交划界案是否程序问题本身又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果仅从提交的形式看,四个国家联合起来提交划界案与单个国家提交自己的划界案似乎只是国家多少的区别,并没有什么值得否认这种提交方式的理由。然而,如果从实质内容看,沿海国联合起来提交划界案完全可能影响主张的外大陆架权利。例如,两个国家可以通过相邻的外部定点的选取,划出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连接线,从而扩大外大陆架面积。也许是基于以上因素,委员会首先将联合提交划界案定义为程序问题,再以几个国家联合提交的划界案的外大陆架面积不得大于各国单独提交划界案时提出的大陆架个别面积之和这个一般性原则进行充实,这样既解决了委员会是否有权处理联合划界案问题,又避免沿海国利用联合提交的权利不正当扩大外大陆架面积。如果将此问题定义为实质性问题,根据《公约》规定,委员会应当是没有权利处理该问题的。(www.xing528.com)
委员会对联合划界案原则性问题的决定,为小组委员会审议四国划界案指明了方向,使小组委员会纠正了之前的审议意见和结果。本来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小组委员会已经对联合划界案做了初步审议和得出了几点结论,并告知了四国代表团。由于委员会这个原则性决定的作出,在第二十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就打算把委员会的决定用于联合划界案,并修改第十九届会议上提交给各国代表团的观点和一般性结论。[66]小组委员会修改审议意见后,也推动提交联合划界案的四国对划界案作出了修改。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小组委员会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之前,请沿海国从以下两个备选方案中选择一个:考虑到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修订外部界限,或保持四国原来的意见。[67]结果四国选择了第一个方案。[68]由于根据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作了修改,四国联合划界案最后得到委员会的顺利通过。修改后的联合划界案与四国原来的联合划界案相比,主张的外大陆架面积显然缩小不少。这就是委员会及其建议对四国外大陆架权利影响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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