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9日,委员会收到了来自法国、爱尔兰、西班牙和英国四个国家联合提交的划界案。[55]这是委员会收到的第一份联合划界案。划界案仅涉及四国在凯尔特海和比斯开湾区域确定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该界限从爱尔兰局部划界案的南部界限延伸至西班牙200海里大陆架界限上的一点。[56]划界案由四个国家的部门联合编写,这些部门有法国EXTRAPLAC集团,爱尔兰交通、海洋和自然资源部石油事务司,西班牙地质测绘署IGME海洋地质司和西班牙水文测绘和海洋学事务局,联合王国国家海洋学中心和联合王国水文局。四国代表团协调人道格拉斯·威尔逊说,四国本来可能分别提出互相重叠的划界案,但四国认为更为恰当的是利用提交联合划界案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委员会提出建议,沿海四国在彼此划界之前就能确定各国在该海域的大陆架外部界限。[57]
根据提案国的描述,划界案与任何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争端。[58]事实情况确实如此,整个联合划界案提交和审议期间,没有一个国家向委员会发出普通照会或发表其他意见。因此,委员会审议该划界案时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影响。(www.xing528.com)
在2006年召开的第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开始审议四国联合案。[59]第一次会议期间,四个沿海国就提交委员会的划界案作了陈述。随后,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该划界案。续会期间,小组委员会又与四国代表团举行了四次会议,审议方和被审议方相互交换了意见。[60]在2007年的第二十届会议上,委员会讨论了联合划界案的特殊性问题。这个特殊性就是该划界案是由几个国家联合提交的,而不是单个国家自己提交的。由于这是委员会收到的第一份联合划界案,所以小组委员会认为必须要讨论同划界案有关的一般性原则事项,而且也在这次会议上提请了委员会全体注意这些事项。[61]委员会审议了这些事项,并认定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在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下选择提出联合划界案的问题属于程序性质,因此并不改变《公约》第76条赋予它们权利的实质内容。[62]委员会还认为,联合划界案中提出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所导致的大陆架总面积不能大于各国在单独提出划界案时提出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形成的大陆架个别面积之和。[63]对此,委员会继续解释到,在任何联合划界案中,每一沿海国必须就大陆坡脚、所用的公式、制约因素和各自的外部界限,自行确定一套标准。虽然委员会是因小组委员会审议四国联合划界案时提出这个原则性问题而作出决定的,但是这个决定并不是针对具体个案,尤其不针对四国联合案,而是针对所有联合划界案问题作出的原则性决定,因此具有通用性。[64]鉴于这个决定的通用性,委员会还责成编辑委员会将其收入议事规则附件一中。之后,为使划界案符合委员会的这个原则性决定,小组委员会和提案国都做了适当的修正工作。对联合划界案的审议一直延续到2009年第二十三届会议。这次会议上,委员会最终审议通过了关于联合划界案的建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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