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6日至20日,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一届会议。这次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联合国法律顾问汉斯·科雷尔在开幕式发言中向会议介绍了由秘书处起草的议事规则草案。[87]由于议事规则事关委员会的运作问题,委员会在会议上决定逐条审议该草案,从而完成了议事规则的第一轮审议。后来,经多次修订,直到2008年委员会第21届会议上,议事规则才基本定型,委员会综合各届会议的版本、修正案和新增案文,最终颁布了新版本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主要内容有:届会和会议安排,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办法、秘书处职责、工作用语、议事方式、表决方法、对沿海国提出的划界案的处理、保密问题、议事规则的修正等,可以说包括了委员会工作的各个方面。[88]
《议事规则》的正式出台,使委员会工作有章可循,大大提高委员会工作效率的同时,对《公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议事规则》制定过程中,也征求过《公约》缔约国会议的意见,但是规则本身最终是由委员会通过的,而委员会本身并没有立法权,除保证按照《公约》的规定实施外,不能增加或减少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从严格意义的立法角度看,《议事规则》本身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然而,应该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委员会作出的建议在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这使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与一般的工作规则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一般工作规则主要规定日常性工作的大体做法、流程等,并不会对相关权利或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而《议事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具有一种类似“程序法”的作用。这里的程序就是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并提出建议的程序。这种“程序法”虽然与《国际法院规约》、《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或者国内法中的诉讼法规则无法相比,更不能等同,但事实上产生了相似的作用。由于《公约》本身赋予委员会建议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议事规则》在促进《公约》实施的同时,当然具有推动委员会建议产生这种效力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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