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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加拿大文本规定委员会的建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1958年至1982年间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建议效力问题的确定与沿海国大陆架的宽度问题紧密相关。然而,委员会的成立和其建议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74年加拉加斯会议提出“沿海国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由国际机构复查”的观点,成为委员会及其建议效力的最初构想。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最终确定

1980年海洋法公约第九届会议上,国际社会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已经不再争论是否需要国际机构对沿海国的主张进行复查,而是集中关注该国际机构的建议的作用或者效力。当然,由其他国家支持的苏联代表团继续强调要澄清关于隆起线区域大陆架外部界限复杂条款的适用。[79]“他们希望澄清,大陆架不超过离海岸距离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的规则,是作为界限而言,而不是作为爱尔兰公式所提议的规定在公约中的大陆架扩展到外部边沿的根据。”[80]另外,斯里兰卡代表团鉴于其国家拥有一个非常窄的大陆架和大陆坡以及在此之外有一个宽阔的大陆基的特殊情形,也提出了一个建立在沉积岩平均厚度上的特殊方法。[81]这些问题只能算是关于大陆架问题的插曲,没有成为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

第九届会议第一部分会议协商的结果是,关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有了一个新的附件和一个处理委员会建议作用的修订本。与加拿大文本规定不同的是,新修订本中委员会由21名而不是30名地质学地理学和水文学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的建议由设立的7人而不是5人专家小组审议。[82]核心修改之处当然是关于委员会的功能及其建议的效果的规定。根据加拿大文本,委员会应当核实沿海国所提交的界限,而且直接规定这种核实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也就是说,加拿大文本规定委员会的建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这与爱尔兰公式最初的意思也是一致的。然而,在这届会议上,鉴于一些国家,尤其是苏联公式支持者对委员会“复查”沿海国主张的顾虑,难以接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沿海国图标的最初反应,新修订的文本做了一些妥协,规定了沿海国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83]如果沿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那么它就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利,即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应当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在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的情形下,沿海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订正的或新的划界案。[84]那么,新修订文本作出这种调整是否就完全否认了委员会建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当然不是,调整的目的显然主要是为了给沿海国留下一定的考量余地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只是这种调整的结果为委员会建议发挥作用和产生法律效力增加了限制性条件,但并非意图否定或削弱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因为沿海国要想获得有确定性和约束力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最终必须以委员会的建议为基础。沿海国当然也拥有了选择是否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权利,但是选择不同意的后果是不能确定有终局性和拘束力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从而其外大陆架权利不能获得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承认。仅属沿海国一家之言的界限,是无约束力可言的。正如白纳德·奥克斯曼所言,“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他们就可能不会被挑战”。[85]对于沿海国选择不同意的权利,白纳德·奥克斯曼的评价是:“虽然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沿海国被否认了要求其他公约成员方接受其关于正确适用第76条意见的特殊权利,但没有否认其拒绝委员会方法的权利。”[86]可见,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建议一方面得到了拒绝委员会方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付出了代价,那就是无法要求公约其他成员方遵守自己划定的界限。所以,从划定有终局性和拘束力的大陆架外部界限这个目标或结果看,委员会始终起一种“把关性”作用,其建议产生法律效力是必然的。当然,由于沿海国行使不同意的权利在此过程中具有“刹车”作用,委员会的建议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不能不说确实“打了一定折扣”。

至此,到第九届会议结束时,修订文本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功能、组成都有了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问题经调整后也得以确定下来,这些规定最终被后来的《海洋法公约》完全吸纳和采用。(www.xing528.com)

1958年至1982年间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建议效力问题的确定与沿海国大陆架的宽度问题紧密相关。大陆架的宽度和界限问题主要经历了一个摒弃《1958年大陆架公约》开发标准、突破200海里范围界限和兼采爱尔兰公式与苏联公式的过程。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就是在国际社会为确定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界定国家管辖权范围的过程中孕育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成为委员会产生的摇篮。然而,委员会的成立和其建议法律效力问题的解决,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74年加拉加斯会议提出“沿海国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由国际机构复查”的观点,成为委员会及其建议效力的最初构想。1977年会议上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确立和爱尔兰公式获得许多代表团的支持,为委员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1978年会议上爱尔兰公式与苏联公式的碰撞,说明国际社会在大陆架宽度和界限问题上依然存在分歧,也成为后来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打折扣”的立法动因。1979年会议上爱尔兰公式与苏联公式的融合,在推动大陆架宽度问题解决的同时,将委员会的作用限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问题上。1980年会议最终以协调爱尔兰公式派观点和苏联公式派观点的形式,在保持委员会建议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允许沿海国有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权利,从而结束了国际社会在委员会建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问题上的纷争,使委员会及其建议的效力问题得以最终确定。整个海洋法会议对委员会的建议的立法过程,其实是从一开始讨论建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到后来讨论建议产生法律效力并附加条件的过程,但无论是直接的法律效力还是附条件的法律效力,委员会的建议始终都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在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中起无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它不仅仅是一种建议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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