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公式与苏联公式碰撞后,两者在1979年日内瓦召开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八届会议上走向了融合。两者的融合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管海底地理环境如何,将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扩展到从海岸线量起的200海里;二是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包括海床、大陆架的底土、大陆坡和大陆基,不包括深海洋底或底土;三是爱尔兰公式在避免误解方面是一种合理的方法,它通过沉积岩厚度或定点方式确定了大陆架外部界限;四是尽管大陆架会有一个最大界限,但是根据爱尔兰公式,可能会超出这个界限。[69]根据最后一点,采用爱尔兰公式确定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甚至可能超过苏联公式最初提出的300海里范围。[70]也就是说,爱尔兰公式有其缺陷,而苏联公式的某些方法反而有助于弥补这种缺陷。经广泛协商后,第二委员会主席和第六协商团体(该团体在1978年会议上成立,致力于解决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和收益分享问题)提出了一个文本,成为非正式协商文本第一修订本的第76条。“为迅速确定方案,会议主席选择了离海岸线350海里标准或2500米等深线起100海里标准作为大陆架的最大外部界限。”[71]“自这时起,大陆架外部界限就是以爱尔兰公式为基础确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然延伸不到200海里就扩展到200海里,二是最大界限不能超过离海岸350海里标准或2500等深线外100海里标准。”[72]至此,爱尔兰公式与苏联公式在技术层面基本实现了融合。
然而,在关于沿海国确定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是否需要国际机构复查问题上,却不像技术层面那么容易融合。支持爱尔兰公式一派的主张是,为了避免不合理主张,提议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应当仔细审查沿海国为此区域提交的划界地图。[73]因此,该派不仅主张成立一个国际机构审查沿海国所提交的主张,而且实质上认为这个国际机构审查后所作出的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对待新加坡和其他国家代表团的提议中看出来。新加坡在其文本中的表述是:“沿海国确立的大陆架界限考虑委员会的建议后应当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74]“他们认为修订这一段非常重要,因为新加坡这一表述不能令人信服地表达它所要说的意思,即沿海国简单地通过‘考虑一下’委员会的建议就能确定最终约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大陆架界限,这样很可能造成在重要的方面沿海国拒绝委员会的建议。”[75]爱尔兰公式派认为,合理的建议应当是,如果沿海国选择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那么界限就应当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76]另外,“还应当有一个程序来处理这一问题”[77]。据此,我们可以得知,爱尔兰公式派之所以强调国际委员会复查的作用并赋予国际机构的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其原因不仅是为了防止沿海国过度主张大陆架,而且存在一种逻辑,即在200海里外大陆架问题上,沿海国不能单独确定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有拘束力的最终的外部界限,沿海国的权利必须接受某种制约。(www.xing528.com)
这一时期,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国际审查问题,非正式的加拿大版本对爱尔兰公式派提议成立的国际委员会的组成和功能做了详细的阐述,可以说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爱尔兰公式。该文本第二条规定,委员会应由30名地质学、地理学或水文学方面的专家组成,且经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海洋学委员会和国际水文局确定的程序任命;第三条规定了委员会的两项功能,一是核实沿海国划定的从领海基线量起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否符合文本第62条(也就是爱尔兰公式关于大陆架宽度的规定)的规定,二是经沿海国请求提供关于上一条有关划界方面的技术建议;第四条主要规定沿海国应当向国际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所依据的科学数据;第五条主要规定委员会应当任命一个5人特别委员会处理沿海国提交的每一份提案;第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全部或部分提案如果满足特别委员会多数支持,那么特别委员会应当核实这条界限或其中的一部分,这种核实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而且推认为这是根据公约宗旨而为;第七条规定如果特别委员会对沿海国提交的证据不满意,应当在六个月内说明理由,沿海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新的提案;第八条规定沿海国应当在公约生效后10年内提交提案;第九条规定委员会的功能不包括处理相邻或相对国家间的划界问题。[78]在加拿大文本中,有关“国际委员会”的功能的规定尤其值得关注,该文本认为“国际委员会”的核实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这等于直接使“国际委员会”的建议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后来的谈判中这一点有所修改,但是对照海洋法公约正式文本附件二,我们可以发现加拿大非正式文本的内容非常全面具体,为后来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设计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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