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原则产生的最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就是缺乏精确的边界。”[30]1945年《杜鲁门声明》发表后,大陆架问题的主要焦点已经从原来的沿海国是否应该拥有大陆架问题和大陆架上到底是渔业资源利益还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益问题,转移到大陆架的宽度问题上。大约在1945年到1958年期间,大陆架主义还主要集中在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这个问题上,在宽度方面则比较混乱,有的依据之前一些国家提出的100米等深线标准,有的提出200米深度标准,还有的提出开发标准。这一时期虽然标准多样,但由于开发技术还不发达,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宽度主张相对较窄。“1958年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在国际层面第一次定义了大陆架的法律制度。”[31]“该公约处理了有限的问题和普遍反映了一种折衷的方法。”[32]在处理大陆架宽度问题上同时提出了200米深度标准和200米外的开发标准[33]。“尽管该公约的草案以51票支持、9票反对和10票弃权通过,但这并不表明各国代表团对草案规定的意思达成了一致。”[34]支持草案的国家中,多米尼加认为,邻接是决定性标准,在此之外的开发标准是无效的;挪威代表团认为,根据与海岸的距离进行大陆架划界将是比较公平的;加拿大对开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偏向于支持比较发达的国家表示遗憾,等等。[35]在另外一个极端,加纳支持开发标准作为唯一的标准;美国则弃权,认为开发标准是有限的;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等九个国家又希望保存国际法委员会最初草案的完整性。[36]反对草案的九个国家中,有七个反对开发标准。[37]这些不同意见说明,1958年《大陆架公约》既没有完全解决大陆架的问题,尤其是没有解决大陆架的宽度标准问题,也没有很好地平衡各国利益,因而该公约也没有成为一项世界性普遍接受的公约。难怪有学者总结到,“大陆架概念的立法史没有解决边界问题”[38]。
可见,大陆架概念虽然最早孕育于国内,但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国际性特征,相应地,因大陆架而产生的问题就属于国际问题了,必须通过国际途径才有可能解决。国际社会虽然在1958年通过了《大陆架公约》,但是仅提出了大陆架的初步概念,并没有解决大陆架的宽度这个核心问题。因此,大陆架问题本身所蕴含的国际性和当时国际社会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的模糊性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为一种国际机构成立并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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