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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揭示潜在国际性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法令标志着官方将大陆架引入国家实践中。但尽管如此,1916年俄国声明也表明是通知同盟国和友好国家的,这同样说明“大陆架”概念一提出就具有国际性特征。显然,阿米达·伊卡在提出扩大葡萄牙管辖权至大陆架边缘时,也没有仅仅顾及本国利益,而是认为每一个国家都应该这么做,这又一次体现了大陆架的国际性。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揭示潜在国际性

大陆架概念的“萌芽”最早起始于一些国家对大陆架上渔业资源利益的关注,20世纪30年代后,主要发展为对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关注。在这个过程中,一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始终联系着其他国家的利益,大陆架概念从一开始就具有溢出一国国内的效应。

(一)建立在渔业资源利益基础上的大陆架概念

“作为重要的商业性沿海渔业的基本依据和界限,大陆架首次出现于20世纪开始的时候。”[2]当时,较小的渔业国家对外国远航巡航舰船在其海岸造成的压力以及传统3海里排他性渔业区的狭窄变得越来越不满意。这些事实,再加上大陆架在物理上与沿海国的毗连性,都鼓励沿海国期望对大陆架上的鱼类物种拥有排他性权利。因此,大陆架最早是通过间接用来支持渔业方面权利主张而出现在国际事务中的。

1910年,葡萄牙禁止蒸汽船只在离100米等深线大陆架内或离海岸3海里以内的地方巡航。[3]它关注的是狭窄的葡萄牙大陆架上渔业资源的消失问题。因为当时认为,大陆架是小鱼出生和成长的地方,100米等深线外才是供应成年鱼的地方。该法令标志着官方将大陆架引入国家实践中。“尽管可以推测葡萄牙毫无疑问也期望适用于外国船只,但是这个法令只能限制葡萄牙的船只,当然也没有任何记录显示葡萄牙试图使它在国际上有效”[4]。这个时候的大陆架当然明显不能提供有效的管辖权来对抗外国,因此,大陆架第一次出现仅具有有限的国内作用,但同时也隐藏了与外国打交道的可能性和在国际上进行协调的一种内在需求。

1918年,后来成为西班牙渔业部长的奥东·布恩强调将领海上权利扩展到全部大陆架上的必要性。[5]他所主张的权利基础与1910年葡萄牙法令相似,只不过与葡萄牙法令在大陆架上关注保护渔业资源利益相比,其主张更进一步,要求获得排他性经济优势。

最早将大陆架应用于渔业或者间接使用的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后来这种使用主要转移到拉美。“1916年至1918年间,阿根廷法官史坨伲和苏亚雷斯就强调大陆架对主要的商业性渔业的重要性,并且建议邻近国家主张对大陆架上海洋的管辖权,以获得对这些渔业资源的控制”。[6]“‘阿根廷学派’在这些事情上的思想是重要的,很大程度上帮助一系列拉美国家创立了为渔业目的而间接使用大陆架的支持态度,就像阿根廷在1946年主张对邻近大陆架上面的海洋主权一样。”[7]拉美国家,如阿根廷,对大陆架提出主张的同时,也包含了允许邻国提出同样主张的权利,这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这种权利的潜在国际性特征。

“第二次在国家实践中使用大陆架这个词,是在1916年9月29日的俄国声明中,其中提到‘西伯利亚大陆架平原’一词,俄国主张他们的领土扩展到这里。1924年11月4日苏俄重申了这种主张,认为一些岛屿构成了‘西伯利亚大陆架高原’的北部延续。但是,后来的苏联用‘扇形’理论取代了上述提法。”[8]俄国在这里使用“大陆架”的概念,与前面国家使用的目的不同,是作为领土主张提出来的。但尽管如此,1916年俄国声明也表明是通知同盟国和友好国家的,这同样说明“大陆架”概念一提出就具有国际性特征。(www.xing528.com)

早期对大陆架的持续关注主要集中在渔业和大陆架的关系问题上。葡萄牙海军将领阿米达·伊卡在1921年写道:“然而,现在所承认的领水的外部界限,与该界限上所能发现的可食用的鱼群种类的最大深度并不符合。对于可食用鱼来说,最大的障碍是大陆架陡然加深的地方,超过这个界限,就发现不了它们了。”[9]他呼吁将管辖权扩展至大陆架的边缘,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每一个国家都能确保鱼类的保护。显然,阿米达·伊卡在提出扩大葡萄牙管辖权至大陆架边缘时,也没有仅仅顾及本国利益,而是认为每一个国家都应该这么做,这又一次体现了大陆架的国际性。果不其然,后来的一些国际会议中也再次强调了这种观点,如1951年第一次美洲西班牙和葡萄牙语地区国际法会议。

(二)建立在自然资源利益基础上的大陆架概念

大约在1930年的时候,各国对大陆架的关注开始转向了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而非渔业资源,这成为大陆架概念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1930年,古巴法官米格尔·鲁拉斯博士可能是最早发表研究潜藏在海床和大陆架底土上自然资源问题的人。他预见到了大陆架上发现石油的可能性,并且试图通过依据邻近国家地理上的联系证明这种主张的合理性”[10]

关于大陆架上自然资源问题,美国国内的关注对大陆架的发展可谓最有影响力。1918年的时候,美国公民向州立部门询问了一个问题,即离墨西哥湾海岸40公里地方获得的石油权利是属于财产性权利还是租赁性权利从而受到美国的保护。州立部门的回复是,美国无权管辖领水外邻接海岸的墨西哥湾的海底区域。[11]1930年代,靠近加州海岸的水下区域出现了石油和天然气利益,加州声称其是离海岸3英里外水下土地的所有人,有权将这些地方的石油和天然气权利出租给私人公司,由此开启了美国联邦政府和几个沿海州之间的司法性立法斗争。[12]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项行动,即先后在美国最高法院控告加州及后来的路易斯安娜州和德克萨斯州。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这三个州在水下土地上没有权利或者财产性利益,联邦政府对这些地方拥有完全的统治权。[13]在诉加州一案中,布莱克法官认为,这些地方由联邦管辖的一个理由是:“海域和大陆架管辖关系国家安全等方面利益,涉及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问题。”[14]他还认为,国家利益、责任和与此相对应的权利应当是一致的。在诉路易斯安娜州一案中,道格拉斯法官也认为:“海洋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一个州的事情,国家利益、责任包含在其中,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问题。”[15]这其中所说的海洋问题,当然也包括海洋下的土地,也就是大陆架问题。如果说前两个案件没有完全清楚说明州与联邦政府关于大陆架上的关系问题,那么法院在诉德州一案中,就把这个问题说得清楚了。法院认为,德州与加州和路易斯安娜州不同的情形是,在美国各州还是联盟时期,德州就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共和国,此时德州拥有和后来的联邦政府一样的对海域水下土地的权利,但是当德州并入联邦后,它的这种权利就没有了。[16]同时,根据州与州之间平等的原则,德州所拥有的权利应该和其他州一样。美国联邦政府和州之间在大陆架上管辖权的争夺表明,大陆架的管辖权问题一开始就是一个国家整体层面的问题,因为它关涉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问题,这应该是由大陆架本身的地理特点所决定的。

类似美国这种地方政府与中央或联邦政府争夺大陆架上管辖权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只是这两个国家产生这样的问题比美国要晚。在澳大利亚,1975年所有六个州都加入到了挑战联邦立法中,因为联邦要求对领海、海床和大陆架拥有主权联邦管辖权,结果法院一致认为联邦对大陆架拥有主权。其中,穆菲法官在给出的理由中,不是分析历史情况,而是分析了联邦政府在对外事务上的权利问题。他认为:“尽管1901年以前各州是独立的,但进入联邦后它们就已经失去了领海和其他属于国际人格的权利。”[17]在1963年的时候,加拿大新斯科舍省上诉法院的五人法官面对一个问题,即自治市是否能对浅水区界线外水下的地方征税。结果,法院的大多数法官认为,自治市没有在其管辖界线外征税的权利。[18]总结起来,对于类似的问题,加拿大法院不是从法律技术、历史途径来解释,而是对联邦管辖权给出了两个非常宽泛的政策性评价:一是联邦国家是为加拿大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立法;二是涉及外部事务方面的权利。[19]

由此可见,无论是建立在渔业利益基础上的大陆架概念,还是后来发展为建立在自然资源利益基础上的大陆架概念,在涉及一国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关涉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因此,大陆架问题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特点,会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解决它必须从国际角度出发,而不能依靠单个国家自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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