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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主观依据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说述,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委员会的建议在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中起基础性作用,没有委员会的建议沿海国就无法获取外大陆架权利。因此,委员会的建议事实上也是沿海国获取外大陆架权利的依据。因为,委员会虽然不是法庭性质的机构,但毕竟是《公约》规定的处理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专门机构。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主观依据研究

如前说述,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委员会的建议在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中起基础性作用,没有委员会的建议沿海国就无法获取外大陆架权利。因此,委员会的建议事实上也是沿海国获取外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过,由于这种建议与自然延伸原则所依据的客观地理环境不一样,它是通过一个主体——委员会根据《公约》的规定经过一系列主观意识活动作出的,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沿海国获取外大陆架权利在法律上的主观依据。委员会建议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技术上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判断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是否超过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其外部界限应当在哪里;二是在从事第一项技术性审议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公约》条款的适用,委员会在建议中不可避免要以自己的方式对《公约》进行理解和运用,有的情形下甚至无法回避对《公约》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方面,尽管对委员会在其中的作用存有一些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委员会的作用不限于仅仅作出建议,还发挥了解释《公约》第76条的功能。认为委员会不能解释法律的主要理由是:《公约》没有赋予委员会解释法律的权能;组成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地质学、地理学和水文学等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没有一个法律专家,因而不具有解释法律的能力。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尤其是指出了委员会中缺少法律专家的不足。但是,在履行建议职能的过程中,很难想象委员会不解释法律,也很难想象委员会作出建议的影响仅仅限于建议本身。因为,委员会虽然不是法庭性质的机构,但毕竟是《公约》规定的处理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专门机构。尽管这种机构以科学技术方面的审查和建议为主,但一旦科学概念被纳入到法律中,科学与法律就难以绝对区分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虽然条约中很多术语来源于科学,但一旦成为条约的一部分,对其解释和适用就应该遵循条约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况且《公约》关于大陆架诸多术语的解释和地质地貌学意义上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是注定无法脱离于法律的”[137]。“事实上,委员会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必须解释或运用《公约》相关条款,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任务。”[138]“没有对《公约》的法律解释,委员会很难完成任务”[139]。“委员会的作用超出了审议划界案的技术精确性,它要负责解释第76条的法律和技术条款”[140]。正因为委员会一方面缺乏法律专家,另一方面又需要解释和运用法律,因此安娜·卡夫纳提出创设一个法律咨询办公室来解决这些问题。总之,无论委员会是否具有解释法律的能力,为履行其职能,委员会不可避免会对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解释权。[14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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