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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国同意是委员会建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沿海国的同意,委员会的建议最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是《公约》第76条第8款实际上赋予了沿海国是否接受委员会建议的选择权。沿海国暂时不同意委员会的某次建议,是为了最终实现更大或者更多的外大陆架权利,使委员会作出对其更有利的建议。沿海国最终仍然不能摆脱“为了获取外大陆架权利,必须同意或者接受委员会的建议”这个“魔咒”。

沿海国同意是委员会建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虽然委员会建议具有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方能得到发挥,这个条件就是必须得到沿海国的同意。没有沿海国的同意,委员会的建议最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委员会的建议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国际法律行为。委员会的建议之所以必须得到沿海国的同意,主要基于三个理由。一是《公约》第76条第8款实际上赋予了沿海国是否接受委员会建议的选择权。该款最后规定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应有确定性和约束力,其中使用的“主语”是沿海国,也就是说,沿海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二是《公约》附件二第8条[118]直接且明确赋予了沿海国拥有不同意委员会建议的权利。该条反过来说明,委员会的建议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在沿海国同意的情形下方能实现。三是《公约》虽然赋予了委员会在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中的极大权力,但也希望给沿海国一定的回旋余地。当沿海国面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委员会建议时,可以通过不同意或者不接受的方式,为争取自身利益再次创造机会。沿海国这种不同意的权利与司法程序中的上诉权或者行政复议中的复议权有相似的地方,就是都能导致有关机构再次启动同一事项的处理程序,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一种救济性权利。(www.xing528.com)

当然,尽管委员会的建议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沿海国同意这个必要条件,但也应当注意到,从获取外大陆架权利这个长远目标看,沿海国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具有一种必然性和最终性,除非该国放弃其权利,但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从《公约》规定的初衷或者意图看,沿海国不同意委员会的建议,只是因为委员会的建议没有满足其所追求的外大陆架权利或者利益。沿海国暂时不同意委员会的某次建议,是为了最终实现更大或者更多的外大陆架权利,使委员会作出对其更有利的建议。沿海国最终仍然不能摆脱“为了获取外大陆架权利,必须同意或者接受委员会的建议”这个“魔咒”。这就是委员会建议最终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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