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委员会建议从程序法方面是以其本身的“有无”来影响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话,那么在实体法方面则是以本身的“内容”来影响这种权利。这种影响的法律依据同样在《公约》第76条第8款中,与程序相对应,也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并作出建议的过程是实质“审查”和做实际性决定。建议产生之前,委员会需要从技术角度对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进行审议,判断其为主张外大陆架权利而提交的证明资料是否足够丰富、证明力是否够强、划界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定点的选择是否准确等,最后作出总体评估。这个审议过程,就是委员会对沿海国划界案及其大陆架权利主张做实质性把关的过程。委员会如果完全同意沿海国的划界案,就会作出支持沿海国的建议;如果部分同意,就可能对同意部分作出支持的建议,不同意的部分或者认为证明资料不够的部分,则可能作出不同意的建议或者要求提交补充资料的建议;如果完全不同意沿海国划界案,也可能作出不同意或者要求沿海国提交补充资料的建议。二是沿海国根据《公约》的要求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行为是最终实质性影响其外大陆架权利的行为。针对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沿海国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委员会完全同意其主张的建议,沿海国当然可以以此为基础,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获得相应的外大陆架权利;对部分支持的建议,沿海国只能获得部分外大陆架权利;对于没有得到任何肯定的建议,由于沿海国的权利主张完全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无法据此获得外大陆架权利。由此可见,委员会的建议在产生的过程中和作为基础性作用确定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过程中,都会直接影响到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的大小和有无。换言之,委员会的建议能够从实体法上影响沿海国的外大陆架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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