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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委员会建议法律效力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法中的程序法是主要用来促进国际法的实施的,根据《公约》成立的委员会其实就是程序法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委员会的建议早就被纳入到程序法中了。除此两点含义外,还规定了履行这两项程序的后果,即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有终局性和约束力。总之,沿海国若要争取划定外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必然要接受委员会建议的约束,这就是委员会建议在程序法上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然性。

《公约》委员会建议法律效力的研究成果

“虽然传统国际法上一般没有实体法程序法的区分,但当代国际法中的程序法律制度已有较大的发展”[115]。国际法中的程序法是主要用来促进国际法的实施的,根据《公约》成立的委员会其实就是程序法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委员会的建议早就被纳入到程序法中了。对此,国际法委员会的一篇报告给予了肯定,认为根据该条成立的委员会的工作的初衷是澄清拥有大陆架权利和为确定其外部界限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之间的关系。[116]那么,委员会的建议如何在程序法上引起沿海国大陆架权利发生变动呢?其实,《公约》第76条第8款已经对此作出了虽非直接但却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个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款前半句要求沿海国应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信息提交委员会,这是一个程序;二是该款的后半句要求沿海国应当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这也是一个程序。除此两点含义外,还规定了履行这两项程序的后果,即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有终局性和约束力。这个后果反过来解释就是,没有履行这两个程序则该界限没有终局性和约束力,沿海国就不能获得相应的外大陆架权利。也就是说,沿海国若想最终真正拥有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必须使其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获得终局性和约束力,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终局性和约束力的获得,离不开一个前提,那就是沿海国划定其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时,必须以委员会的建议作为划界基础。只有以委员会建议为基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可能产生终局性和约束力,才能确定沿海国最后真正拥有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这说明,向委员会提交划界案并获得委员会的建议,是沿海国实现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必经环节和必要程序。如果没有这个环节或程序,沿海国就无法实现其权利。《公约》通过这种程序上的必经性把委员会的建议放在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位置,成为沿海国获得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必过的一道“坎”,从而使委员会的建议在程序上具备了约束沿海国的能力。因为沿海国以委员会的建议为基础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就必须先接受委员会的建议并受其约束。根据《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制定的《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科学和技术准则》,则大大完善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实质上也是从程序法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建议在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作用和生效能力。正因为如此,泰德·麦克道曼指出:“委员会将其自身的角色地位描述为起程序性作用,主张国不将信息提交给委员会是对《公约》义务的违反,这样可能导致确立的任何外部界限在其他国家看来是缺少合法性的。”[117]

有人可能会怀疑委员会的建议在程序法上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然性,认为沿海国可以选择不受其约束。从《公约》附件二第8条规定看,沿海国确实拥有这样的选择权。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否认这种必然性是行不通的。因为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利益,而民族国家从来都把维护国家利益最大化放在至高地位,从来都具有逐利性特点,没有哪一个国家会轻易放弃这种利益,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敢于轻易放弃这种利益。一个国家既然可能拥有外大陆架权利,通常就只能选择去争取这种权利,而一旦确认拥有这种权利,最终就必须接受委员会的某个建议。再者,如果一个国家选择放弃这种利益,该国一般也不会去争取委员会的建议,也就不会有委员会建议的约束力问题。还有,即便一个国家获得了委员会的建议后又选择放弃,那么也就没有满足委员会建议生效的条件,因而不能否认委员会的建议能够产生法律效力这个命题。总之,沿海国若要争取划定外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必然要接受委员会建议的约束,这就是委员会建议在程序法上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然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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