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理论从私法领域进入法理学领域后,法律行为就演变为法理学上的概念,成为各法学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总称。”[83]国际法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部门,该理论当然同样适用。实际上,与行政法等部门法中法律行为理论存在不少争议相比,国际法由于主体之间尤其是国家之间的平等性,其所营造的环境更加类似于私法或自治领域,劳特派特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私法渊源和类比》中早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因此,国际法对法理学中法律行为理论的接纳应当更为顺利和自然。有学者就认为:“从法律的统一性的角度来讲,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和国内法中的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相同……从根本上说,这是国际社会中各国主权平等和市民社会中私法主体地位平等之间的相似性造成的。”[84]
(一)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
直接提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并且下定义的论著似乎并不多,但是很多国际法学者研究了国际法上的单方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窥见国际法上法律行为概念的基本内容。所谓国际法上的单方行为,也可称单方国际法律行为、单边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国际法上)。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认为:“单方法律行为指某一国际法主体对另一国际法主体单方面作出的行为。”[85]该词典将单方法律行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并且认为:“国际法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总是希望它所希望的后果,也会对法律关系带来一定影响,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单方法律行为。”[86]苏联克利缅科等编的《国际法辞典》认为:“单方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单方面采取的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87]该词典特别强调行为的意思表示,认为法律上的单方面行为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同产生法律后果相联系的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事实意义的意思表示。王铁崖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指出:“国际单方法律行为即国家单独作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88]李浩培也提出了国际法上单边法律行为的定义。他认为:“在国际法上,单边法律行为是指仅仅一个或者几个国际法主体作为一方意欲产生法律效果而作出的,且国际法依其意欲赋予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89]该定义相当全面和精确。周忠海、张卫华也专门研究了国家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将该行为定义为国家意图单方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的行为。[90]菲德罗斯是国外著作中少有的直接提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概念的学者。他将该行为分为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但是他也只是给出了单方的法律行为的定义。他认为:“按照一般国际法,通过一个个别国家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发生它所意欲的法律上的结果。这样的意思表示,人们称为单方的法律行为。”[91]国内学者中,目前似乎只有慕亚平给出了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定义。他指出:“国际法上的行为是由国际法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发生的事实。”[92]
仔细分析上述定义可知,国际法上单方法律行为的定义与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定义相比,无非就是多了单方性这个特点,去掉这个特点,其实就是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定义。而且,以上定义实质上都是大同小异。综合这些定义的共同要素,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就是国际法主体实施的,意图引起国际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其概念一样,也可从学者对单方国际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中推知。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从意思表示、主体、行为效果三方面对单方国际法律行为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可以认为是其构成要件。[93]周忠海等人在对国家单方法律行为下定义时,从主体、单方性、行为的意图与后果、行为的明确性和公开性、行为的方式五大方面做了分析,最后得出前三个要素为必备要素。[94]慕亚平将国际法上法律行为作为种概念,放在国际法律事实的属概念中进行分析,认为后者是能够引起国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从而认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是国际法律事实的一种。[95]他还认为,国际法律事实多种多样,行为事实是国际法中最主要的法律事实,该事实与自然事实(也就是“事件”)相区别之处是与人的意志有关。可见,慕亚平也认为主体性、意志性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另外,从学者们给出的单方国际法律行为或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也可知,这三个要素基本包含在概念中。学者们给出的概念中,李浩培提出的要素似乎要多出一个,即国际法依其意欲赋予法律效果。他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法律性,也就是根据法律该行为具有法律效果。这一要素其实没必要单独提出,因为某一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当然是根据国际法来决定的,因此只需强调行为能产生法律后果就可以了。所以,概括来讲,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就是以下三种要素:
1.行为方具有相应的国际行为能力(www.xing528.com)
国际行为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能力。国际法上法律行为一般由国际法主体实施,国际性是该行为主体与其他国内法律行为主体的重要区别。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主体。在论述单方行为的主体时,日本国际法学会编的《国际法辞典》就指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的主体,应是国家、像联合国那样被承认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国际组织或个人。”[96]通常情况下,国家是最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因而也具备最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国际组织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成员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行为能力的范围比较有限。个人则可能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成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主体。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民族解放组织或者被承认的武装叛乱团体,由于保护其管辖下的人民也可能成为有限的国际法律行为主体。
2.行为方具有希望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这里的意思表示其实就是意志性,也就是说,行为方具有要求其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意图,并且向对方表达了这种意图。在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中,主体的意图应是意欲“引起国际法上的后果”[97]。正如慕亚平教授对行为和事件所做的区分那样,虽然二者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但是行为体现了人的意志性,而事件则是一种自然现象,不需要意志性因素。根据意志性因素是单方面还是双方面,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前者如放弃、承认,后者如协议或条约。由于国际法上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则上是依据协议,因此单方法律行为在国际法中是极其有限的。[98]有的学者还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行为不必然有效。例如,基于强迫作出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国际法律行为。由于真实性是一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这里讲的意志性应当是包含了真实性在其中,因此不单独提出作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一大要件。
3.行为能引起国际法律后果
所谓引起国际法律后果,是指行为能引起国际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引起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或义务关系的变动。不能引起国际法律后果的行为即使由国际法主体作出也不能称为国际法上的法律行为。行为所引起的国际法律后果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如何判定这种法律后果?这里要借用一般法律行为关于法律后果的理论。国际法上法律行为的后果同样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可能是造成一种状态的存在,也可能造成某种瞬间的结果,核心点是要看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变动。对于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承认者一经作出该行为,就对其自身产生了承认被承认者主体身份或资格的一种义务。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需要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产生法律后果。例如,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后,各方都根据条约享有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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