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多认为,委员会的建议仅仅是“建议性的”,只起到建议性作用,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于委员会建议为什么只具有建议性,学者们主要给出了三种理由:
一是委员会的职能决定了委员会的建议只具有建议性。例如,吴卡在论述日本冲之鸟不应拥有外大陆架时就认为:“委员会对所谓冲之鸟外大陆架审议的结果只具有建议性。”[60]在详细列举了《公约》规定的委员会的职能后,他指出:“委员会不能直接确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最终只能由沿海国自己确定,委员会的职能是辅助性的。”[61]而且,他还解释了委员会只承担辅助性职能的原因,认为这是由国际海洋划界的性质和委员会自身的性质决定的。[62]如果从最终划定沿海国大陆架界限的角度讲,这种表述虽然不准确,但也有一定道理,毕竟划界问题确实是由沿海国自主启动和最后完成的。但是,这种观点不仅认为委员会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认为,假如委员会对日本冲之鸟外大陆架申请作出了肯定的建议,日本根据该建议确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只对日本有终局性和约束力,对中国等国家没有法律效力。[63]也就是说,该观点最后也否认了沿海国根据委员会建议基础划定的外部界限在国际法上对其他缔约国的法律效力,这实际上等于完全否定了这种界限的法律效力。
二是沿海国对大陆架上资源的权利是一种固有的主权权利,委员会建议具有法律效力与该理论相矛盾。例如,戴维·科尔森在研究相邻国家间外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时认为:“为与沿海国对大陆架上资源拥有固有主权权利这一理论保持一致,委员会的作用被描述为仅仅是建议性的;沿海国自己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确定界限。”[64]该观点的主要意思是,既然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是一种固有的内在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沿海国本身所拥有的,不需要其他方面的确认或者授权。如果承认委员会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就相当于承认沿海国对外大陆架的权利来源于建议,如此一来,就与固有权利理论产生了冲突。因此,委员会只能起建议性作用,而建议也就仅仅是建议性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戴维·科尔森认为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仅是建议性的,但他依然将委员会描述成监督《公约》第76条运用的“警察”(policeman)[65]。(www.xing528.com)
三是《公约》只明确规定了沿海国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没有规定委员会建议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尼尔森法官在研究如何解决因外大陆架主张冲突产生的争议时指出:“必须声明的是,委员会建议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沿海国在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66]其他人在研究国际海洋法法庭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管辖权问题时也表达了与尼尔森法官完全一致的观点,比如,认为委员会本身并不划定外部界限,建议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是沿海国按照委员会建议所确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这种观点的特点是将委员会建议的法律效力与沿海国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法律效力做了区分,认为二者并非“一体”。当然,同样坚持了对条约的严格解释原则,认为如果《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建议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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