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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准司法性质及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上面这些学者仅承认委员会建议能使沿海国权利主张成为合法而对委员会建议性质这个问题表态谨慎不同,另一些学者认为建议所拥有的这种“合法化”的作用已经说明其具备了准司法或者类似准司法功能的性质。[38]那么,据此推理,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也是介于准司法性和行政性之间。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准司法性质及研究

与上面这些学者仅承认委员会建议能使沿海国权利主张成为合法而对委员会建议性质这个问题表态谨慎不同,另一些学者认为建议所拥有的这种“合法化”的作用已经说明其具备了准司法或者类似准司法功能的性质。这一观点主要是从《公约》本身的规定和泰德·麦克道曼关于委员会建议是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主张的“合法化者”中引申或推论出来的,代表者是唐纳德·罗思韦尔和苏里亚·苏贝蒂

唐纳德·罗思韦尔认为:“《公约》第76条第8款简明的规定创立了一个准司法程序(quasi-judicial process)。”[32]对此,他从两个方面出发给出了比较具体的理由。一方面认为:“在沿海国提交划界案和委员会反过来对沿海国作出建议方面,‘建议’这个术语的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与该词意思所表明的那样,尽管沿海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数据,但沿海国在划定其200海里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时并没有接受委员会观点的强制性义务。”[33]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与《公约》第76条第8款最后一句是相矛盾或者相对抗的,因为该句规定,沿海国根据这些建议所确定的大陆架界限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34]由此他得出结论:“存在一个很明显的例外,即尽管沿海国不需要完全接受委员会的建议,但在确定其外大陆架界限时至少必须参考委员会的工作。”[35]对唐纳德·罗思韦尔的观点的简单归纳就是,沿海国没有接受委员会建议的强制性义务,但若想其大陆架外部界限有确定性和约束力,就必须参考委员会建议,因此,是接受委员会建议而使其大陆架外部界限有拘束力,还是不接受建议而不顾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拘束力,沿海国有选择的权利,这就是建议具有的所谓的“准司法性”。(www.xing528.com)

苏里亚·苏贝蒂的观点与唐纳德·罗思韦尔的观点有所不同。他在研究委员会处理沿海国200海里外海洋主张的提案中出现的问题和前景时,对委员会本身的性质做了探讨,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司法机构,也不是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36]那么,委员会是否是准司法机构呢?对此他的观点是:“委员会与准司法机构相似不多,因为这个机构的成员中没有一个人有法律背景,尽管委员会的一些功能与那些司法机构是相似的。”[37]在一番权衡对比后,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看来委员会的地位是介于一个准司法机构和一个行政机构之间。”[38]那么,据此推理,委员会建议的性质也是介于准司法性和行政性之间。对于这种观点,如果认为委员会并非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比较容易理解的话,那么以该机构个体成员中没有人有法律背景为由从而否认其准司法性就有点勉强了,毕竟机构成员是否具有法律背景不是判断该机构是否为准司法机构的决定性标准。至于委员会性质的行政性方面,苏里亚·苏贝蒂没有直接解释,应该是指委员会根据《公约》规定或授权所承担的审议沿海国为主张其外大陆架所提交的划界案并作出建议的一种义务或职责,这其中还包括这种审议程序或流程中只有委员会和申请国两个主体,从而与拥有三方主体的司法程序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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