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委员会的职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并按照《公约》第76条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谅解性声明提出建议(recommendation);二是经有关沿海国的请求,在编制前项所述资料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advice)。在这里,《公约》对委员会的两项职能分别使用了不同的英文词语:recommendation和advice。前者的意思我们已经做了分析,后者“advice”也有必要从英文和中文角度进行解析。1979年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advice”的意思有五种:见解;观点;信息;律师给客户的建议;表达关于未来行为智慧的观点。[11]这五种意思中除第三种解释“信息”表述得比较客观或者中立外,其他四种都含有见解、观点或建议的含义在里面,而且“律师给客户的建议”在《公约》的使用中也完全可以用来表达“委员会给沿海国的建议”这样一种含义。最后一种解释与其他含义相差也不是特别大。根据《朗文英语语言词典》的解释,“advice”的意思有:关于一个决定或行为过程的建议(recommendation);通常指复数形式的交流,如有距离的交流;关于商业交易的官方通知。[12]第一种含义中包含有“建议”的意思在里面,而且用了“recommendation”来替代解释,第二和第三种含义放在《公约》中显然没有第一种含义准确,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某种程度上“recommendation”与“advice”的含义存在相通之处。从中文翻译角度看,根据《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的解释,“advice”的含义包括:劝告、忠告、建议;正式通知;消息。[13]很明显,将其翻译为第一类含义比较符合《公约》的条文,而最准确的含义毫无疑问也应当是“建议”。《公约》的中文译文将“advice” 翻译成“咨询意见”,这应当是借鉴了类似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翻译手法,但不管称呼如何,提供“咨询意见”和提供“建议”事实上不存在本质的区别。鉴于此,我们不得不产生一个疑问,既然《公约》中两个英文“recommendation”和“advice”含义大体相同,相比而言只是前者的推荐或者推介含义更强烈一点,为什么最后翻译成中文的时候要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呢?站在立法严肃性角度看,如果二者含义完全相同,那么立法者应当会在《公约》中使用相同的英文词语,所以更合理的解释应当是,由于委员会两个职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使用了不同的词语。第二种职能很明显只是单纯提供一个建议而已,这种建议的性质很明显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第一种职能则不仅需要委员会提供建议,而且还要将这种建议推荐或者推介出去,起远远超出“建议性的建议”的作用。对于这种建议,是否还能将其定性为“建议性的建议”就有待商榷和考虑了。总之,根据《公约》的用语,委员会针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建议与仅仅为沿海国准备划界案等资料提供咨询意见虽然含义相同,但性质并不一定相同。
通过上述语义解释可知,既然英文和中文对“建议”一词的解释基本一致,认为“建议”是一种建议性的意见,而不是一种约束性或强制要求遵守的意见,那么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建议”对于一个人或者一件事来讲,它仅具有参考性,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主张或者意见,没有它应当不会影响某个人的决策权或者某件事的成功与否。毕竟,“建议”是没有那么重要的事务。然而,我们就可以据此断定委员会的建议也只是一种建议性意见而没有约束性或强制性么?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可以这么认为。但是,判断建议的性质除了解其概念和内涵外,还要看建议所处的具体环境,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例如,上文所指“recommendation”在英文中还有特定用法,指封建法中自主地转为封建制的一种方法。如果不顾具体情形,简单将其理解为建议或劝告等含义,那么必然导致语义理解上的错误。另外,从《公约》对委员会两项职能规定及其关键词语上用语的区别,我们也能体会到,两个都可以翻译为“建议”含义的英文单词事实上在性质上并不一定就是一致的,甚至可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对于委员会针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的建议,目前只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委员会提出的一种处理事情的主张或意见,至于其法律性质如何,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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