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文版《公约》中,第76条第8款在表述委员会建议时使用的是“recommendation”一词。根据1979年与《公约》起草时代相近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第5版的解释,该词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封建法中,将自主地转为封建所有制的方法,具体做法就是自主地的所有者首先放弃该土地,将其交给国王或者领主,以表示效忠,然后作为一种圣俸或封地再从国王或领主那接受回来,由其自己持有,他的继承者也采这种方法表示效忠和受封;二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提出关于第三者的品质、责任、技能等有利报告或理由的一种行为;三是指一种建议,该行为本质上是建议性的,没有约束性效果;四是指推荐信,也就是由一个人证明另一个人拥有良好品质、偿债能力、商业信誉、职业或贸易技能,或者其他值得信赖、帮助或雇佣的方面,这可能用来为一个人处理事情或者关心一个人,目的是帮助一个人获得信用、得到雇佣,等等。[1]这四种含义中,第一种含义指的是封建时代自主地所有者向国王或封建领主表示效忠的方法,是一种特定的用法,与《公约》所处时代不相符,但是该含义中所指的自主地转为封建制的方法,似乎又与第76条第8款有所关联或者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因为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沿海国拥有包括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权利是该国所固有的、内在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就自己固有权利同意向委员会提交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主张的资料并根据委员会建议划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做法,与封建法中自主地所有者将其土地交给国王或领主表忠心然后又领回的方法有点相似。当然,这两种做法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是以自愿为基础,后者则是一种政治压力下的行为。若从这个角度观察,“recommendation”多少仍存一些演变的痕迹。第二种含义和第四种含义有一个共同点,都涉及三方主体,与第76条第8款程序中只有委员会和提案国两个主体不符,因此都不应该是《公约》所指的含义。当然,委员会针对沿海国划界案作出建议可能也存在向国际社会这个第三方推介的意思,但毕竟这里的第三方没有正式出现。据此,只剩下第三种含义,也就是指“建议”。这也是中文版《公约》所用的译法。该含义还特别指出,“建议”在本质上是建议性的,而不是约束性的。另一与《公约》谈判结束后同时代的语言性词典《朗文英语语言词典》对“recommendation” 的解释是:建议性行为;提出的建议或主张(如一个行为的过程);劝告或者表达推荐。[2]可见,在英文中,这里“recommendation”一词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建议性的、没有约束力的“建议”的意思,这一点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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