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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的内容与方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循这个主题和逻辑思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首先,采取提出问题的方法,在导论中将本书主题引入,说明为什么要研究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在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由来、研究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重点说明了本书研究的意义所在。最后,在第六章中将研究的落脚点回归到中国视角。首先回顾中国周边国家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状况,然后结合本书的研究结论,分析这些主张对中国海洋权益的影响。

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的内容与方法

本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委员会审议沿海国划界案后所作出的建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仅仅属于一种建议性的建议,还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其生效的对象和条件、影响因素等又如何。因此,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与效力问题不可分割,但又存在先后逻辑关系。解决了性质问题,也就解决了效力问题,效力问题蕴含于性质问题之中。遵循这个主题和逻辑思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首先,采取提出问题的方法,在导论中将本书主题引入,说明为什么要研究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在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由来、研究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重点说明了本书研究的意义所在。

其次,进入全书论证的整体思路,采用四种方法论证委员会建议的性质。这部分包括第一、二、三、四章。第一章立足理论论证,从法理基础角度,探讨了委员会建议的概念和含义,并对前人的研究进行梳理,归纳出了关于委员会建议性质的各种观点,同时对这些观点做了解析。在这一章中,还专门采用规范分析法,指出委员会建议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条约依据。第二章站在历史的视角,全面考察了委员会成立的背景、《公约》立法原意、委员会的咨询职能和建议职能的设定等问题,探明了立法者制定《公约》时在委员会建议性质问题上的真实态度和意图。第三章站在实践的视角,使用案例分析和实践论证的方法,分析了俄罗斯划界案、澳大利亚划界案以及法国、爱尔兰、西班牙、英国四国联合划界案的提交和审议情况,证明委员会建议对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作用和建议作出后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第四章采用比较的方法,将委员会建议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行政许可、联合国大会建议、人权事务委员会建议等进行比较,以各自特点为基础,分析其中的异同点,证明委员会建议在性质上无法归入这些类别,具有特殊性。

其三,以前面四章解决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为前提和基础,在第五章进行延伸论证。其中第一节主要探讨委员会建议的生效对象问题,一方面廓清委员会建议的效力与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性和拘束力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另一方面重点围绕对《公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效力进行论证。第二节主要探讨委员会建议生效的时间,将该时间节点定位为沿海国接受之时。第三节主要探讨影响委员会建议效力的几个例外因素,包括存在划界争议的情形、第三国意见、特定条约等。此外,《公约》第15部分导致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委员会的职能及建议的关系问题也在这部分重点加以解决。

最后,在第六章中将研究的落脚点回归到中国视角。首先回顾中国周边国家主张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状况,然后结合本书的研究结论,分析这些主张对中国海洋权益的影响。鉴于中国已向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划界案,也对委员会对该案的态度可能对中国权利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由于委员会建议的性质是由《公约》规定和国际实践发展等因素所决定,而不以中国国家利益为转移,因此,本书最后还探讨了中国针对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所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以期最大限度维护中国海洋权益。

【注释】

[1]参见李金蓉、罗婷婷、万芳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审议进程及发展趋势研究》,载《国际论坛》2014年第3期,第39页。

[2]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网站: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lcs_home.htm,2020年6月15日最后访问。(www.xing528.com)

[3]注:《海洋法公约》只规定了一个大陆架法律制度,并没有内大陆架法律制度和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之分,本书为论述方便,对于《公约》规定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法律制度,有时简称为“外大陆架制度”。

[4]参见胡德坤、邓肖婷:《20世纪初期北极地区领土争端及其解决》,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92页。

[5]参见贾桂德、石午虹:《对新形势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思考》,载《国际展望》2014年第4期,第9页。

[6]参见Ted L.McDorman,The Rol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A Technical Body in a Political World,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17,2002,p.319。

[7]参见Rob Huebert,The Law of the Sea and the Arctic:An Unfulfilled Legacy,Ocean Year Book,Vol.18,2004,p.208。

[8]这类论文还有:吴慧:《“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41页;潘军:《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评析》,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9期,第20页;唐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及其有关问题探讨》,载《中国水运》2011年第2期,第43页;吴家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机构简介》,载《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年第10期,第76页。

[9]吕文正先生曾任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任期为1997年至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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