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含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所需资金的来源,加速全国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提高城市的功能,促进地方市政建设的发展,国务院于1985年1月1日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于同年2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对外资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特点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而征收,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特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不足而开征的,其资金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受益税
它与纳税人的关系更为直接,税款基本上来自纳税人所在地,同时又用于当地的市政建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要素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团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就其征收的地区来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就其纳税人而言,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就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具体适用范围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但凡大中型工矿企业,其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也为5%。
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包括违反税法而加征的滞纳金和罚款。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www.xing528.com)
5.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6.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相一致。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7.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一般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
8.税收优惠
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的性质,所以,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只有当“三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才相应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可以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9.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需填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如表8-9所示。
表8-9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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