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应该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例如,生产性企业为生产产品而购买储存的原材料;服务性企业为收取服务费用而雇用员工为客户提供服务,或者购买储存的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等支出,就属于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经济利益的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再如,企业的广告费支出,虽然这些支出并不能即时地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这种支出所对应的收益,将是可预期的,这类广告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提高其在消费者之间的认同度等,进而推动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提升或者加大企业的获利空间,也应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允许扣除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允许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允许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允许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2.5%,一般企业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1.5%扣除。
5.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这里所说财产保险,是指企业为其自身的财产所缴纳的保险,而为职工或者投资者个人支付的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应并入工资、薪金。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6.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当然与上面所讲的利息费用扣除标准相同。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资产的要求分期折旧或摊销;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当然也需注意扣除标准问题。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
(1)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③已取得相应发票;④已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租赁费(www.xing528.com)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应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其实质是购入固定资产,而同时向对方融资借款的一种行为。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里不包括直接发给职工的现金劳保支出,也不包括以实物形式发给职工的支出。
12.总机构管理费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①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可以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②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产准备不允许扣除。
15.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发生的损失要报批的,在规定期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批;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备。
16.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
(1)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3)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5)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7.其他项目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