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货币形式的收入一般有具体的金额,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总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的金额。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当按照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利润分配收益全额确认股息、红利收益金额;企业如用其他方式变相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将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款项作为股息、红利收益。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的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9)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作为销售处理。(www.xing528.com)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的一个概念,是指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收入总额中包括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不属于财政拨款,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但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具体需符合的条件包括:①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②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③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1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了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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