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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法定免税项目法定免税项目是指《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列举的免税项目,具体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对“四残”人员个人从事劳务等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税。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低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照章全额计算纳税。

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现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定免税项目

法定免税项目是指《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列举的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疗服务项目。这是指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服务项目。这是指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文化活动项目。这是指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的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补充减免税项目

补充减免税项目是指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布以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制定并公布的减税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

(1)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和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服务性业务的收入已纳的营业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给福利企业。对“四残”人员个人从事劳务等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税。

(2)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地方税务局核准的免税。

(3)校办企业凡同时符合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三个条件,其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免税。

(4)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各种服务收入免税。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所取得的收入项目免税。

(6)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营业税。

(7)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2)所收取费用是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8)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免税。(www.xing528.com)

(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来业务贷款业务利息免税。

(10)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税。

(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税。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12)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者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4)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5)电影发行单位从放映单位取得的发行收入免税。

(1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免税。

(17)个人转让著作权所取得的收入项目免税。

(18)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以后的差额计算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宅,销售时免税;企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暂免税。

(19)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税,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征税。

(20)个人向他人无偿赠送(包括继承、遗产处分)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2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低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照章全额计算纳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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